案發婚房
“訂婚強奸案”在山西大同宣判,二審維持原判:被告席某某以強奸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不夸張地說,這是一個里程碑式的判決,不亞于一堂法治課,因為它明確宣告:男女雙方發生性關系,必須得到女性的知情同意,尊重其自主權。
此前,這一案件在輿論場上激起了相當大的爭議,為被告叫屈的比比皆是,甚至倒是更占上風,其辯護策略大致可歸納為如下三種:
一是辯稱“雙方沒發生什么”,因而也就不是強奸。2024年1月,《華商報》采訪被告父母的報道中提到, “按兒子的說法,案發時雙方自行脫掉衣服,之后沒有實質性性行為”。
比這種個人說法更精巧的一種類似辯護策略,則堅稱“沒有證據證明發生了什么”,核心證據不足以證明性行為發生過,因而秉持“疑罪從無”的“無罪推定”原則,男方不應被判罪。
二是宣稱“雖然發生了點什么,但那是彼此自愿的親密接觸”,所以也不是強奸。被告的父親曾在網上發文稱:
5月2日發生的事,徹底改變了我們家的生活。當天中午,女方家宴請我兒子,飯后兩人回到婚房。我兒子說,他們是在自愿的情況下有了親密接觸絕非強奸,而且開始進入電梯的視頻也是表現的非常親密,但女方卻報警稱被強奸,一審法院判處我兒子有期徒刑3年。
與之相似的一種說法,認為“雖然發生了點什么,但已經訂婚/同居了,所以不算強奸”,網上諸如“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系”這樣的傳言,就是如此,這種說法暗示,女方其實早就默許了,即便當時沒有明確的自愿,但兩人的關系已經使女方“事實上自愿了”。
三是影射女方誣告,不存在強奸事實,只是她個人品德有問題,財產利益未得到滿足,試圖以控告強奸來達成個人目的。網上盛傳的“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強奸”、“女方有過婚姻史”等謠傳,均屬此類。
第一類已被證否,審判長明確指出:“本案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席某某強奸被害人的事實。”既然如此,那么第三類也可以被駁倒,因為這就不是誣告了——嚴格來說,這類謠傳才是誣告,這甚至根本不是一種辯護策略,因為女方品德如何,并不能證否被告清白無辜。
比較棘手的是第二類,也是爭論的焦點,即女方是否自愿?審判長的回答是否定的,并強調訂婚并不使男方自動獲得性權利,呼吁用法治思維破除“訂婚就有性權利”、“彩禮捆綁權利”等錯誤觀念:
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犯罪構成的關鍵要素。
涉案雙方的訂婚書
之所以說這一判決是里程碑,因為從社會的種種反應來看,這種“發生性關系不得違背女性意愿,必須獲得其知情同意”的觀念遠未深入人心。
這一點為什么重要?因為千百年來,在中國社會,女性一直缺乏充分的身體自主權。
傳統婚姻的締結雙方并非新郎新娘本人,而是其家長,女性既不能自主選擇婚配對象,其個人同意對婚內性行為也無關緊要。蘇成捷在《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一書中指出,這種性行為的正當與否并不取決于女性的同意或自愿參與:
妻子的同意并不是正當的性交行為的前提。事實上,支配婚姻的那些規范要求妻子須順從其夫,正如同它們要求丈夫須在道德上對妻子加以教導。因此,若丈夫強迫其妻與自己性交,則此行為并不屬于“奸”的范圍。
事實上,當時社會普遍認定順從丈夫的求歡與其圓房是對妻子最基本的要求,“ 倘若女性想取消她自己不愿接受的婚姻,則拒絕圓房是最好(可能也是唯一)的策略”,即便締結婚姻并未顧及她個人意愿,她也無權反悔,因為妻子這一法律身份就界定了女方的義務和男方的權力,她“ 擺脫這樁交易的唯一途徑,便是迫使她的那位新丈夫將其退回去”。
明代也有律條規定: “男女訂婚未曾過門,私下通奸,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尊重女性權利,因為這無論雙方自愿與否都要受罰,處罰的原因則是因為這一行為無視家長的權威,擅自過早發生性行為。
乾隆七年(1742),一名童養媳被旌表為守貞烈女。其未婚夫企圖提早與她圓房,她奮力抵抗,命喪當場。朝廷在旌表她的圣旨中,贊許她拒絕“夫之私欲”,表現出“以禮自持”的貞潔。也就是說,重點不是其個人意愿,恰恰相反,她的“守禮”意味著對父母權威的順從優先于對其未來夫婿的順從,因為父母尚未正式同意他們圓房。
《違背我們的意愿》
[美] 蘇珊·布朗米勒 著,祝吉芳 譯
江蘇人民出版社 / 2006-4
我們現在對“強奸”犯罪的理解,實際上源于西方。正如蘇成捷指出的:
今天的人們普遍認為,強奸及其他暴行之所以被界定為犯罪,是因為此類行為侵犯了個人的權利。但是,這種釋義方式預設了,此類犯罪行為所侵犯的,乃是個人擁有的自主支配其身體的自由意志。
正因此,一部研究強奸問題的女性主義經典著作就題為《違背我們的意愿》,從女性自主權和主體性受侵犯的角度來看待: “強奸是男人使女人處于恐懼之中的一種有意識的過程。”
西方的法律傳統從古羅馬時期起,就主張正當婚姻的最基本前提是新郎新娘雙方的“自主同意”(free consent),中世紀的基督教會法庭極大地強化了這一信條, 將婚姻界定為兩個平等的靈魂基于其各自的自由意志在上帝面前舉行的圣禮,“自主同意”因此成為現代契約法的必要條件(sine qua non)。
諷刺的是,正因為女性是自主結婚的,西方法律規范才出現了“婚內豁免權”(marital exemption)這一概念,理由是:既然女性進入婚姻必須出于自愿,那么夫妻雙方一旦結合,就相互負有為對方提供性服務的婚姻義務,不能拒絕履行。也就是說,女性身為妻子無法主張“未表示同意”,那么“婚內強奸”看起來就是一個矛盾修辭。
順著這些歷史脈絡來看,現代中國的女性可以說身處兩難境地:一方面,中國社會對婚姻的理解原本就缺乏對女性個人權利的保障、自主意愿的尊重;另一方面,雖然現代婚姻也著重雙方的自主同意,但有的是人相信,女性只要訂婚、接受彩禮,就已經是“同意”了,從而自動喪失了身體自主權。
正如我一位女性朋友犀利諷刺的:“有相當比例的男性認為,女性只要答應 跟自己吃飯=答應跟自己上床;答應跟自己去旅游=答應跟自己上床;同意自己去她家=同意跟自己上床。”
韓寒的名言應該代表了普遍的男權文化里的男性性別認知:女的答應跟你約會吃飯,就說明可以上床了。甚至不乏有男性自信地認為,女性嘴上說“不”,其實是在同意。
可想而知,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和個人意愿很難得到充分尊重。有一次,一位姐姐說: “在場的女性如果有誰能發自內心確信自己發生的每一次性關系都是純粹自愿的,就已經很了不起了,可以舉一下手。”然后無人舉手。
社會意識的變遷往往是極為緩慢的,很多人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信奉的理念,與法律概念根本不是一回事。就在當下,仍有許多地方的人普遍認為“辦酒就是結婚”,我一對朋友辦酒之后多年都未領證,雙方父母竟然一直沒意識到他們在法律意義上其實并未結婚。
從這一意義上說,這次“訂婚強奸案”引發的爭論,固然讓當事受害者承受了不小壓力,但對社會進步來說意義重大。判決以法律形式明確裁決:訂婚并不等于女方同意發生性關系,其個人意愿必須得到尊重。
既然如此,那么婚內呢?妻子的個人意愿就可以被違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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