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執行勘驗、檢查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執行勘驗、檢查】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偵查人員持證進行勘驗、檢查的規定。
現場勘驗、檢查是一項重要的偵查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偵查人員能夠行使此項職權。執行現場勘驗、檢查的偵查人員也必須依法履行此項職責,而偵查人員所屬單位為其開具的證明文件則是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效憑證。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將“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根據本條規定,偵查人員在執行勘驗、檢查任務時,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以證明檢察人員或公安人員的身份及執行勘驗、檢查的任務的程序合法性,防止勘驗、檢查權被濫用,干擾或破壞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本條規定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和人民檢察院執行自行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應當持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持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這里的“證明文件”是指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開具的允許執行勘驗、檢查任務的證明文件,而不是指偵查人員的個人身份證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