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西山區
某居民小區內一男子
竟將未食用完的豆腐腦
隨意從27樓窗口拋出
險些砸中過往行人
接到報警后
當地民警迅速出擊開展調查
僅3小時便鎖定拋物者陶某
面對民警訊問
陶某承認自己為圖省事
直接將豆腐腦
從27樓拋出窗外的行為
最終
陶某被依法行拘6日并處罰款
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
因吵架泄憤、貪圖一時方便……
而拋下“小物件”
卻要為此付出“大代價”
● 2025年3月23日4時許,浙江省龍港市一男子因與其女友吵架后飲酒泄憤,將其居住的某出租房四樓洗衣機拋下,造成一輛轎車輕微受損,該男子已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 2024年9月10日,江西省贛州市一小區屋主打掃衛生時為圖省事,在明知陽臺下方是樓棟入戶大堂和人行道的情況下,將內含部分飲料的奶茶杯從近50米高的18樓陽臺拋下,造成一名過路行人腦震蕩和頸部挫傷。事后,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拘。
● 2023年8月9日21時許,江蘇省南通市蘇錫通園區某小區的一名群眾在樓下散步時,突然發現高空掉下一個重物,走近一看竟然是一把菜刀。起因為一對夫妻吵架,丈夫從九樓扔下一把菜刀。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從高空拋擲的物品
在重力加速度的加持下
會產生強大的沖擊力
高空拋物的危害究竟有多大?
一圖了解
高空拋物、墜物如此危險
我們該如何
防范“從天而降”的災禍?
深圳應急提醒您:
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
掌握安全技能,加強安全防范
end
▌ 來源:昆明警方發布、昆明西山公安、廣東消防、浙江消防、人民日報微博
▌編輯:深圳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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