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經加工翡翠的犯罪認定及處罰
2010年11月,被告人黃某前往緬甸競拍得6份玉石毛料(編號分別為749、4320、394、883、3579、4702)。為謀取非法利益,黃某將上述6份玉石毛料以明顯不足以支付貨物正常報關應繳稅款的包稅價格委托陳某(已判刑)團伙以低報價格等方式從緬甸報關進口并運輸至境內。2011年3月,黃某以相同方式走私進口玉石毛料5份(編號分別為2897、3515、3623、8814、11760)。黃某在境內接收上述11份玉石毛料并銷售牟利。
爭議焦點:走私經加工翡翠的犯罪認定及處罰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一、相關條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2.根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緝私的。
二、爭議焦點解析
在商品歸類上,翡翠原石可區分為“經其他加工的翡翠”以及“未加工的翡翠”。翡翠的加工手法很多,比如常見的有切割、打孔、修形等,“未加工的翡翠”也就是常說的玉石毛料。“經其他加工的翡翠”在進口環節,商品編碼(HS編碼)為7103991000,最惠國進口稅率4%,普通進口稅率35%,進口消費稅10%,進口增值稅13%。
本案中,黃某以明顯低于貨物正常應繳稅額委托他人代理進口玉石毛料,屬于包稅型走私案件中的“貨主”,其行為符合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但是由于其委托他人代理進口玉石毛料,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自愿認罪認罰,歸案后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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