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1503民初768號《民事判決書》,立案受理古仁蓉申請執行劉明鑫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劉明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古仁蓉向本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劉明鑫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希望知悉被執行人劉明鑫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向本院提供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懸賞金。現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號《民事判決書》,受理張龍海申請執行宜賓自橫商貿有限公司、周玉林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張龍海向本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周玉林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希望知悉被執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向本院提供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懸賞金。現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劉明鑫
性別:男
出生時間:2000年10月10日
民族:漢族
住址: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大觀鎮八角村10組96號
公民身份號碼:51152220001010xxxx
懸賞
執行標的:執行標的金額為30844.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費363.00元
執行案號:(2024)川1503執1617號
懸賞事項: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劉明鑫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法院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符合執行懸賞的相關規定(法院已查控的被執行人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全部實現后,申請執行人承諾自愿支付舉報財產被處置后實際執行到位款項的20%作為懸賞金。
懸賞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執行完畢為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聯系人:周法官
舉報電話:1938308817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1503民初1745號《民事調解書》立案受理龔建華申請執行周宗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周宗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周宗貴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希望知悉被執行人周宗貴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向本院提供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懸賞金。現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號《民事判決書》,受理張龍海申請執行宜賓自橫商貿有限公司、周玉林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張龍海向本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周玉林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希望知悉被執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向本院提供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懸賞金。現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周宗貴
性別:男
出生時間:1990年6月14
民族:漢族
住址:四川省富順縣兜山鎮雙林村8組56號
公民身份號碼:51032219900614xxxx
懸賞
執行標的:執行標的金額為158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執行案號:(2024)川1503執1509號
懸賞事項: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周宗貴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法院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符合執行懸賞的相關規定(法院已查控的被執行人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全部實現后,申請執行人承諾自愿支付舉報財產被處置后實際執行到位款項的5%作為懸賞金。
懸賞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執行完畢為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聯系人:周法官
舉報電話:0831-332798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1503民初1655號《民事判決書》,立案受理李陽芬申請執行張家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張家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李陽芬向本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張家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希望知悉被執行人張家友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向本院提供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懸賞金。現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號《民事判決書》,受理張龍海申請執行宜賓自橫商貿有限公司、周玉林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張龍海向本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周玉林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希望知悉被執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向本院提供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懸賞金。現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張家友
性別:男
出生時間:1964年12月15日
民族:漢族
住址: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汪家鎮大壩村3組23號
公民身份號碼:51252819641215xxxx
懸賞
執行標的:執行標的金額為51914.00元(尚余50291)及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費679.00(已收取)元
執行案號:(2024)川1503執1455號
懸賞事項: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楊彪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法院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符合執行懸賞的相關規定(法院已查控的被執行人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申請執行人承諾自愿支付舉報財產被處置后實際執行到位款項的10%作為懸賞金。
懸賞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執行完畢為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聯系人:周法官
舉報電話:1938308817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懸賞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于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來源:南溪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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