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不戴頭套,改穿婚紗了。”
在大同“訂婚強奸案”宣判后,網上有人如此諷刺。在這話的背后,隱含著對女性的戒懼之心,尤其指向對所謂“拜金撈女”的恐慌想象,那些男性自視為潛在的受害者,擔心女性會設套陷害自己,讓他們在錢財乃至人身自由上付出代價。
在“訂婚強奸案”中,雙方“訂婚”事實在先,“強奸”也已被二審認定,但“訂婚強奸”卻被一些人認為存在“合理懷疑”余地——女方是否“條件談不攏,反手告強奸”?
既然強迫(即使對強奸既遂存有爭議)是事實,那么“條件談不攏”本來不是問題。這些揣測背后的心態,是把彩禮當嫖資了,完全是把婚姻看作性交易了——“老子花了錢,為什么不能睡?”
這個案子原本不復雜。男女雙方在婚介所認識三個月后訂婚,連這三個月也是一邊權衡一邊“處著對象”,最后覺得還行,才同意訂婚的。雙方之前可說沒有任何感情基礎,對一個沒有任何性經驗的處女來說,突然要被不久前還是陌生人的男性強行上,其內心恐懼和抗拒不難理解。然而,男方卻默認支付彩禮就相當于完成了交易,甚至看作比領證更具有合法性,理所當然享有這份性資源,矛盾由此爆發。
歸根結底,被告之所以急吼吼地霸王硬上弓,說到底還是把女性物化的思維:老子辦了手續(訂婚)、付了錢(彩禮),那就可以拆封享用了,至于對方的個人意愿,只怕想都沒想過。這恐怕也是為什么他始終拒絕認罪,因為他真不懂哪里做錯了,為什么自己買來的東西不能“使用”。
之所以有那么多人站在被告一方,是因為有無數男性抱著這樣一種信念(他們心目中的習慣法):訂婚就是傳統意義上 雙方家庭認可了關系,因而本案其實是未婚妻起訴未婚夫,他們無法理解,為什么訂婚、確立關系之后仍不能取得性權?
有一位“蛋娃”道出了這些人的困惑:“ 如果訂婚收彩禮還不算性同意,那男人們以后根本就沒有支付彩禮的動力了。這個判決對婚戀市場會造成毀滅性打擊。”
這意思是: 都訂婚了,還不讓睡,那為什么要給彩禮?甚至還有可能被告強奸,那以后男人還敢結婚嗎?據此,他們推論,這會沖擊本已低迷的結婚率,揶揄本案宣判日是“4·16不婚日”。
不少男性還擔心,這樣會讓自己遭到誣告——盡管這是極小概率事件,從邏輯上來看是滑坡謬誤,但之所以有那么多人陷入恐慌,正是因為他們想要萬無一失的絕對安全感,也就是 “只要訂婚了,我隨便怎么睡這個女人,都不用擔心會被控強奸”。從本質上來說,這是一種絕對所有權,即把女性看作是自己可以任意支配的所有物。
像這樣的社會反應,恰恰反過來證明了判決的里程碑意義。有太多人認為,無 須在意女性的個人意愿,付了彩禮,“她就是我的人了”,可以合法地睡一個女人,她在性交上不再有“不同意”的權利。不難看出,這與審判長說的“ 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明顯存在沖突。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就算為男方辯護的人,也要強調“女方其實同意了”,而不是說“就算她不同意,強奸了,也不應該被定罪”,這意味著他們并非不知道性行為的合法性來源于女性的個人意愿,然而與此同時,他們那種將女性物化的所有權意識,又排除了女性的個人意志。這看似矛盾,實則意味著他們內心認定:“一旦訂婚,女性無權表達不同意。”也就是說,他們從沒想過這樣一種情形:“屬于我的女人,竟然可以不同意。”
現在的判決,動搖了一些男性的安全感,就是“本來這樣做,我不會有問題,現在我竟然要小心了”,但他們沒有意識到,這種“安全感”,長久以來是建立在女性身體無法自主的痛苦之上的。
對女性而言,這本身就是相當屈辱的:自家也未必缺那點彩禮錢,但一旦收了禮金之后,儼然就是“賣身”了,一個剛認識不久的男人居然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強暴自己,這難道不可怕?如果判決“訂婚強奸”合法,恐怕那就輪到女性恐懼了,結婚率、生育率就能高了?
然而,案件的宣判,并不能立竿見影地促進社會觀念轉變,一些人反倒更頑固地擁抱了舊觀念,不僅認為實施強暴者是被冤枉了,還認定受害者在遭受侵犯時激烈反抗、燒窗簾的舉動,只不過是敲詐勒索的招數。但請問她敲詐了什么?
盡管女方在事后就把彩禮退回去了,但這并不能阻止有些人嘲諷收了訂婚彩禮還不讓同房是“無風險創業項目”,還有男性認為付了彩禮卻得不到預期收益(性權利),所以女方就是“拜金撈女”。
有朋友說,她有一次談及自己女同事離婚,就提了一嘴“她家很有錢”,都還沒說到其本人收入如何,群里立刻就有幾個男性跳出來惡意揣測“看來離婚就是為了分財產,撈了錢跑路”。
這次的“訂婚強奸案”能激起這么大社會爭論,本身就耐人尋味。如果“發生性關系必須尊重女性個人意愿”已經成為常識,那根本就不會成為熱點話題了,而現在一些人所熱議的,甚至都無關“女性個人意愿”的問題,而是他們對女性產生了一種受害妄想:一個不受自己支配的女性,可能反過來讓自己陷入人財兩失的危險境地。
很多男性所恐慌的,是 “被以性同意為名要挾好處”,或“訂婚后都不能進行性行為”,然而這兩者在本案中都完全沒有體現,純粹是他們的臆想——訂婚后當然可以進行性行為,只要取得女性的知情同意,實際上,那本來就與訂婚與否無關。
然而,他們的思路不是去尊重女性的自主權和個人意愿,而是出于一種神經質的緊張情緒,認為自己隨時可能某些危險女性的受害者。那種“危險”,從根本上來說,是他們發現女性在具有自主性之后,將變得不受掌控,反過來可能對男性造成威脅。然而,這與其說是社會現實如此,倒不如說反映出男性自身的焦慮。
在過去十年(2016-2025)間,國內每年16-35歲人口中,男性都比女性多出2500萬人,也就是說,這2500萬男性被判了“無妻徒刑”。計算下來,適婚人口的性別比是每100個女性對應116個男性,意味著每7個男性就有1個基本喪失擇偶機會——如果考慮到也有一部分女性不婚,那么男性無法進入婚姻的比例還會更高。
可想而知,這必然會導致一個男性激烈競爭性資源的婚戀市場,但不論他們如何準備手頭的籌碼,必然有相當一部分人要成為“非自愿獨身者”(incel)。
如果他們無法接受這一現實,那么“拜金撈女”的形象恰好滿足了他們內心的投射:他們的不幸處境,正是因為好女人太少,不肯委身,而壞女人則只盯著他們的錢。
近兩年來,新發明的厭女網絡詞匯層出不窮,還相當尖刻,而每一次諸如“訂婚強奸案”這樣的事件都激起了這一深層情緒。在那背后,有一種矛盾糾結的復雜心態,既厭女,擔心被女性陷害,但又希望得到女性垂青,或自認有權得到她們,然而他們那種將女性視為性資源的物化心態,本身又將一些主體意識覺醒的女性推開。其結果,他們深陷于自怨自艾之中,愈發需要一個“惡女”形象作為替罪羊來合理化自身的困境。
蘇成捷在其名著《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中提出了一個發人深省的觀點:在康乾盛世的繁榮之下,數量眾多的男性光棍逐漸被看作威脅社會秩序的危險力量 ,“ 性侵犯行為當中那些加害者的典型形象,被建構為危險地游離于由婚姻、家庭和財產所交織而成的社會化網絡之外的無賴男子”。
相比起來,我們當下目睹的是這一圖景的鏡像:當女性獲得史無前例的自主權,性別意識覺醒之后,男權主義者抱怨自己熟悉的秩序動搖了,自視為可能遭到“拜金撈女”陷害,在妖魔化想象中,他們將自身的失敗歸咎于一個危險的外部力量。
尤為奇怪的是,如果新女性不要彩禮、自主自愿平等結合,那不是正好去除了他們對女性“拜金”的憂慮嗎?但這類女性卻往往是他們最敵視的,因為一個有強烈自主意識的現代女性,是不可能拱手給予他們支配權的。
那么他們心目中的理想女性是什么樣?那想必是:不求利益,甘愿和他們在一起,并任勞任怨地順從他們。也就是說,那可以讓他們免費獲得對女性的支配權,消除女性的個人意愿,把女性看作是一個滿足自己欲求的順從工具。
醒醒,這樣的完美工具人,只存在于想象中。像這樣的人最后打光棍,值得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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