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我就已經向監獄紀委和檢察院自首,也上交了全部違法所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這些都有檔案可查。此后我也一直在監獄正常工作,可沒想到,十年后的2024年,這個已經被處理過的案件又被立案調查。我認為本案已經過了追訴期。”劉繼東稱。
6月16日,黑龍江省香蘭監獄原獄警劉繼東涉嫌濫用職權罪一審開庭審理。劉繼東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但控辯雙方圍繞案件是否已過追訴期、劉繼東是否構成自首等焦點展開了辯論。
劉繼東涉嫌濫用職權罪一審開庭 上游新聞記者 張瑩 攝
獄警稱“捎買帶”獲利6萬余元
6月16日,劉繼東涉嫌濫用職權罪一審在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起訴書顯示,201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劉繼東在黑龍江省香蘭監獄一監區工作期間,牟私利接受服刑人員請托,違反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和黑龍江省香蘭監獄禁止民警為服刑人員“捎買帶”等有關規定,利用其擔任監獄民警出入監室的職務便利,從監獄外購買食品、生活用品,違規帶入監獄供多名服刑人員使用,并牟取相應物品差價,為服刑人員傳遞違禁品現金。經查證,11名服刑人員的親屬或朋友向劉繼東的銀行賬戶匯款共計21余次63.2萬元,用于供劉繼東購買“捎買帶’相關物品和傳遞現金。被告人劉繼東的行為嚴重擾亂監管秩序,破壞監管安全,極大削弱了服刑人員教育改造效果,損害國家機關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經偵查,被告人劉繼東于2024年11月12日被檢察機關偵查人員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抓獲,此后取保候審。
檢方認為,被告人劉繼東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監獄管理規定,徇私舞弊為多名服刑人員“捎買帶”食品、生活用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繼東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偵查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根據有關規定,可依法從寬處理。
劉繼東接受采訪時稱,1996年畢業于黑龍江省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前身為1982年成立的黑龍江省勞改干部學校),分配到香蘭監獄工作。劉繼東稱,2010年左右,香蘭監獄接收大量來自外省的服刑人員,因家屬探望不便,才出現獄警幫忙傳遞物品的情況,他也因此收受了家屬給予的好處費。在2010-2014年間,其通過“捎買帶”收取10%好處費,共計6.32萬元。
2015年,劉繼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追訴時效與自首認定成焦點
在庭審過程中,劉繼東自愿認罪認罰,但控辯雙方圍繞著案件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是否構成自首等關鍵問題展開了辯論。
劉繼東主張本案不應當被重新立案。劉繼東稱,事情已經過去10年,而且當年已經受到處理。“10年前我主動向監獄紀委和檢察機關自首,也上交了全部違法所得,還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處分,這些都有檔案可查,此后我也一直在監獄正常工作。10年后的2024年,這個已經處理過的案件又被重新立案調查,實在不合常理。我認為已經過了追訴期。”劉繼東稱。
2015年,香蘭監獄內部開展“違禁品、違規品專項清查活動”“嚴明紀律、嚴格履職專項教育活動”。受活動影響,劉繼東在規定民警主動交待違法違紀問題的時限內,主動到監獄紀委監察室自首,又在工作人員的陪同下,來到佳木斯合江地區檢察院自首。在調查期間,劉繼東分別向監獄紀委上交60000元、向檢察機關上交4500元違法所得,合計64500元。
劉繼東提供的材料顯示,香蘭監獄紀委在收到劉繼東上交的違法所得后提供了相應的收據。收據內容顯示為:今日收到一監區劉繼東上交金額陸萬元整。時間為2015年3月10日,落款為香蘭監獄紀委,并蓋有公章。
來自香蘭監獄對劉繼東的兩份處分決定書稱:“根據佳合檢職偵意(2015)第1號檢察意見書中依法查明的事實和監察室對民警劉繼東所主動交待的違紀問題調查核實的結果是完全一致的。”處分決定書提到,“該民警能主動交待違紀行為:主動上交違紀所得,并寫出‘自我反醒材料’,能深刻認識錯誤決心痛改前非”。2015年5月,劉繼東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
“從2014年11月10日后,我終止違法行為,至2024年11月7日該案被重新立案,已過去近10年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追訴期為五年,顯然我的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期。”劉繼東認為。
另外,劉繼東堅稱,自己在2015年主動向監獄紀委和檢察院自首,并如實交代了全部違法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劉繼東的辯護人也為其提供了當時自首的相關材料,包括上交違法所得后的收據等。
檢察機關認為,在2024年該案重新調查時,劉繼東是在調查人員掌握全部事實后坦白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是否有立功表現也成爭議點
除了追訴期和自首問題,劉繼東還提出自己有立功表現。
劉繼東表示,從2020年6月開始,他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了監獄服刑人員在押期間的違法行為、以及公職人員違紀行為。他認為,這些舉報為維護監獄的正常管理秩序、打擊違法違紀行為做出了貢獻,應當作為立功表現予以考慮。據悉,劉繼東已陸續向有關部門遞交了10份舉報材料,部分材料已被接收。
在庭審中,劉繼東提及其多次舉報,應當被認為有立功表現。但截至一審開庭,其舉報內容尚未獲得查證。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根據法定最高刑確定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為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為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為20年。濫用職權罪的法定刑分為一般情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情節特別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期通常為5年或10年。
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期通常為5年或10年
本案中,在2010-2014年,被告人劉繼東利用獄警職務便利,為服刑人員“捎買帶”物品、傳遞現金,累計金額63.2萬元,違反監獄管理規定,嚴重擾亂監管秩序,損害國家機關形象,符合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即使當年監獄紀委和檢察院按違紀處理,不影響刑事認定,刑事犯罪的認定需依據刑法規定判斷。若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追訴期5年已過;若為3-7年,2014年11月至2024年11月剛好10年。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需滿足“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付建表示,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其主要法律后果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2015年,被告人向辦案機關自首屬于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應當認定構成自首。
上游新聞記者 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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