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樹種的林木所有權如何界定
《物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森林法》第3條第1款規定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這一規定中的“森林資源”概念,包括野生植物資源在內。因此,雖然《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沒有規定野生植物屬于國家所有,而且《物權法》也沒有規定其他主體可以享有野生植物所有權,按照《森林法》的規定,國家對森林資源中的野生植物資源享有所有權。因此,自留山上,天然起源、天然生長或人工促進生長的,按照《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的“野生植物”定義,應屬于國家所有;但用合法人工培育苗木栽培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不屬于保護對象,歸有自留山權證的山主所有;而用來源不合法種苗栽培的,法律未作明確規定。至于非林地中生長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權屬,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如果沒有人工栽培的證據和權屬依據,法院一般視同國家所有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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