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訂婚強奸案”的判罰再一次沖擊了無數人的認知,法院判罰之后,人民日報的一篇文章又再一次將這事兒的熱度升級到一個新高度。
人民日報:訂婚≠性行為默示同意!可是女方已經拿了彩禮,這又怎么算呢?只能說算是習俗。于是法與情再一次交鋒了,不少網友認為平??诳诼暵暤淖鹬亓曀祝S護公序良俗,如今在這件事上都不管用了。你談習俗時他和你談法律,當你談法律時他又讓你尊重習俗……所以很多網友很憤怒。
但是如果你看了詳細庭審的案件記錄,或許想法就不一樣了。首先女方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x行為。兩人是相親認識的,第一個沒相成功,第二個相到了就是被抓的這名男士。
其次,事發時男方采用了的強迫行為,強行脫女方衣服,還限制了女方人身自由不讓她出門兒,拿走了女方手機把女方反鎖在屋中。最后是女方點燃了衛生紙燒窗簾男方趕來救火,女方趁機跑了出去,并喊救命。
從這些細節我們可以發現,兩人屬于相親認識是完全沒有感情基礎的,所以在x行為方面就沒有正常情侶表現的那種狀態。
女方對男方沒有任何感情,再外加不愿意婚前x行為,結婚只是為了結婚,所以就按照正常流程相親訂婚拿彩禮。故而當男方強迫時她自然是不樂意的。
說到習俗上就不應該有訂婚這件事,直接結婚領證辦席即可,不知什么時候開始都流行起來訂婚了。再說了,現在都講究移風易俗反對高彩禮,按照法律上的說法尊重女性大家平等,那么就不應該給錢。
這件事還有個很寸的地方,男方主動認了,他一開就承認了罪行,被抓后對自己的所有行為供認不諱。而且這種事本來就重口供,這一下他想翻都翻不了。
再說男方的行為確實違背了“婦女意志”這項規定,所以人民日報在文章中才說與法律法規不符,與現行刑事規定也不符。因為主體還是在女方這邊,最終的結果也自然就是大家所見的這般。這事給所有男同胞一個提醒,凡事不要操之過急,一定要請問女方是否同意?而且對于相關的法律常識,男性也一定要掌握。不然萬一女方脾氣上來了來一句“你違背婦女意志”到時候你哭都沒地方哭。
其實男女之間的x行為,與訂婚結婚沒有直接關系,與是不是夫妻沒有必要關系,只要女方事前事后都同意即可,以現在法規只要不同意任何時候都是犯罪。
席某被判了三年左右,目前他已經待了兩年多了,在里面表現好的話,估計不到一年就能出來了。生活還將繼續,這只是他人生長河中的一次經歷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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