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出手劃定智駕宣傳“安全紅線”
4月16日晚,繼發布GB 38031—2025《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新國標”官方解讀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在工信部官網上發布了一條標題為《裝備工業一司召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工作推進會》的公告。為安全駕駛再上一層“保險”,上述會議公告消息引發社會強烈關注,還一度登上熱搜。據了解,推進會對汽車生產企業在智駕功能、宣傳、告知等方面提出更嚴格要求。
公告中顯示,會議強調汽車生產企業要深刻領會今年2月發布的《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要求,充分開展組合駕駛輔助測試驗證,明確系統功能邊界和安全響應措施,不得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切實擔負起生產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水平。
今年以來,智駕在更多車型上普及,因智駕導致的事故也頻頻發生,這次會議被認為監管開始釋放對智駕監管收緊的信號。
繼工信部給智能駕駛“點剎車”之后,汽車行業內的兩大重要協會也相繼發聲。
4月17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及中國汽車工程學會先后發聲,呼吁加強行業自律,并強化組合駕駛輔助產品管理落實,規范行業認知,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理事長、國家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中心執行主任張進華在署名文章中表示:“當前我國組合駕駛輔助功能已進入市場規?;瘧秒A段,NOA等相關功能應用快速普及。然而技術的成熟度與市場的熱度存在偏離,感知系統在復雜場景下的局限性仍然客觀存在,組合駕駛輔助產品從可用到好用仍有距離,車企宣傳邊界模糊、用戶認知偏差等問題日益凸顯,部分駕駛員對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概念混淆,因駕駛員錯誤使用駕駛輔助功能導致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p>
同時他指出,當前國內外多家車企相繼推出了具備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的產品,并提出“L2+”“L2++”等誤導性概念,或在試駕體驗時向消費者演示“脫手”“脫眼”等不規范操作,易導致消費者對組合駕駛輔助系統過度信賴,在銷售和用戶使用環節未明確告知系統的功能及性能限制、駕駛員職責與狀態要求等關鍵信息,易導致用戶高估產品的能力水平,從而引發安全隱患。他建議應加快推進相關標準制修訂及實施,引導企業規范宣傳,加強消費者安全認知。
同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秘書長付炳鋒也在署名文章中表示,“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不僅依賴技術突破和市場推動,也亟需制度保障與行業自律共同發力,構建協同有序、規范透明的創新生態?!?/p>
他在文中倡議進一步規范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產品的安全管理、營銷宣傳,推動形成“技術進步與責任落實并重”的健康發展生態。
公安部:虛假宣傳或面臨2年以下刑期
在工信部出手之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已經預警:智駕功能須謹慎使用。
4月1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文稱,近期,因駕駛人錯誤使用輔助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引起社會關注討論。究其原因,部分駕駛人對輔助駕駛的認知不到位,誤以為“輔助駕駛=自動駕駛”,開啟輔助駕駛功能后做出玩手機、睡覺、聊天、吃東西等危險行為,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文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若車企通過廣告或宣傳材料虛構、夸大輔助駕駛功能(如將2級輔助駕駛描述為 “自動駕駛”),誤導消費者購買,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虛假宣傳行為處以廣告費用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若虛假宣傳造成嚴重后果(如引發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可對責任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文中還指出,當前我國道路通行環境下,市面量產汽車仍處于L2級輔助駕駛階段,系統僅提供有限的輔助駕駛功能,因此,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必須持續履行觀察路況、預判風險和及時接管的義務。
若駕駛人在輔助駕駛功能激活期間未盡上述義務,存在“脫手脫眼”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認定其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并記分。一旦因此類行為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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