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4月16日,浙江高院發布2024年浙江法院企業破產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十大典型案例。溫州法院共有4個案例成功入選,其中溫州中院審理的“溫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入選企業破產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溫州中院審理的“張某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平陽法院審理的“陳某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蒼南法院審理的“陳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入選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十大案例。
陳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
【基本案情】
陳某系蒼南某學校的一名退休教師,自2014年起,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前夫創辦的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因經營不善,企業被破產清算,隨著時間推移,陳某也背負了本息共計約4600萬元的巨額債務。陳某名下主要財產為位于蒼南縣xx鎮的一套老房子,評估價約為100萬元,一直未處置成功,另有未提取公積金40余萬元。因被強制執行,陳某退休金被凍結,僅能申請支取維持必要生計的一小部分。以陳某現有財產狀況,終其一生也無法走出債務困境。2024年2月,陳某向蒼南法院提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
圖文無關、圖源:微信公共圖片庫
【清理情況】
2024年2月5日,蒼南法院裁定受理陳某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擔任管理人。在債權申報期間,管理人審查確認3戶債權人(分別為小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自然人)的6筆債權,債權本息合計約4619萬元,債權性質均為普通債權,且大部分是為企業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24年4月2日,蒼南法院主持召開陳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后3名債權人一致表決同意陳某的清理方案,即以其名下所有資產處置所得,在扣除必要生活保障金后作為償債資金,并同意自個人債務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恢復陳某個人信用。同時設置五年考察期,若陳某在自個人債務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五年期限內不存在欺詐、隱瞞、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有其他逃廢債的行為,則債權人自愿放棄剩余債務追償權。
2024年6月,陳某名下房產以100萬元網絡拍賣成交。同時,根據溫州中院與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的《關于建立協作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及《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一條提取條件的”或“小額申請執行標的案件,經強制執行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即可案結事了的”,可以扣劃其住房公積金,本案符合退休及提取公積金可案結事了兩種情形,因此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公積金。最終該案用于清償債務的財產金額約200萬元,清償比例為4.3021%,豁免債務超4400萬元。2024年7月18日,蒼南法院裁定終結了陳某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較低清償率豁免大額擔保債務的典型案例。現實中許多擔保人可能因人情或信息不對稱提供擔保,從而陷入長期債務困境。本案債務人因擔保負債時間長,利息已超過本金,最終形成了4600余萬元債務。而本案的轉機在于原金融債權已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按照以往實踐來看,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豁免權限及表決意愿均高于金融機構。擔保人債務豁免的意義在于構建更公平、可持續的債務風險分配機制,但需平衡債權人與擔保人的權益。本案債務人詳盡申報財產狀況、積極配合管理人處置資產,無不誠信行為。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礎上,債務人取得了債權人理解和支持,最終豁免了巨額擔保債務,得以還給一名誠信債務人一個幸福安穩的晚年生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