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還是勾引——
讀者為什么對襲人這么苛刻?
順便聊聊大同強奸案
作者:颯爽
我得先說,其實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一直在思考——襲人與寶玉的云雨情,和大同案里女性的處境,好像有那么點相似,也有很大不同,需要好好捋一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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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紅樓夢》第六回,寶玉那一句“遂強拉襲人同領警幻所訓云雨之事”,是明確的強迫(這里可能需要考慮當時賈府權力結構對襲人的影響)——寶玉身份高,話語重,拉人之舉,毫無疑問帶有壓迫意味。
襲人當然羞得掩面,畢竟,她也是個姑娘,不過她自覺沒有“失禮”,就像她心里想著:賈母既然把我許給寶玉,這情事就不算越禮……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合理化,并不等于她真心樂意,更多是生存智慧。
其實,不管讀者怎么看,襲人的那句話“亦不為越禮”,就透露了二重含義:一方面,她在遵守禮法;另一方面,她在自我保護。更實用的做法可能是承認女性在那種體制下,求生欲遠遠超過所謂“自主意愿”吧——我個人比較推薦從這個角度,去理解襲人的沉默與順從。
再說山西大同的“訂婚強奸案”,女方明確拒絕,男方卻“強行”——這一點,和寶玉的“強拉”如出一轍。女方報警之后,一度還想和解,私了——提出登記結婚、房產加名這些條件,警方也參與了調解(不過后來還是依法立案),可見——法律與民俗之間,總是有一段模糊地帶。
社會輿論就像看賈府后花園的閑人,愛指手畫腳,懷疑女方“別有用心”“騙彩禮”,而忽視了:法律的核心,是尊重個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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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要承認,我的信息也許不夠全面——公開報道畢竟有限,很多細節沒法完全知曉。
但從現有證據看,法院認定男方行為構成強奸罪,是基于監控錄像、女方呼救、身體檢查,這些都說明她確實反抗過,嘗試逃離。
把受害者當“設計者”來討伐,這種偏見和對襲人的苛責,簡直是舊社會遺毒的翻版。
說到這里,可能有讀者覺得,襲人到底有沒有主動成分?其實,這就像問大同案女方“是不是騙婚”——雙方都可能帶著動機,感情與利益交織,可這根本不影響對“強迫”的定性。更確切地說,只要一方違背意愿,就叫強迫。就法律與性別平權而言,我們必須堅持:明確同意是前提。
我個人比較推薦大家在讀紅樓的時候,別急著給襲人扣“勾引”或“心機”標簽,她并不是一個完美的、完全自由選擇的主體。她更像很多現實中的女性:在權力結構里摸索生存的方式,偶爾有順應,也偶爾有反抗,但大多數時候,是在被迫中保持微弱的自主感——這恰恰能讓我們同情她,也同情大同案中那些被誤解的女性。
——我想說的是,讀者對襲人的苛責,往往忽略了:她的順從,既是封建禮教的產物,也含著女性的自救;女方對大同案的“私了”,更像她對自身處境的最后嘗試。把兩者對比,我們才能發現一個共同點:當女性選擇表達自己意愿,她就可能被扣上“不檢點”“別有用心”的帽子。這種偏見,需要我們一再剖析,一再質疑,一再反思。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文本解讀和案例分析,都只能建立在現有資料上,很多細節還原不了。但我們更應該承認:性自主權,是普世價值,不分古今;任何將女性意愿當“可談判籌碼”的思維,都該被摒棄。
3
更實在的做法,是在討論這些問題時,既尊重歷史語境,也尊重受害者和文本中的女性角色,讓更多人明白:所謂“襲人勾引”或“女方設計”,不過是社會對女性主動性與權利的不信任。
從寶玉的強迫,到警方的調解,再到法律的判決,無非是向我們提了個醒——改變偏見,讓性自主與同意的原則得以真正落實,才是對歷史人物和現實受害者最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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