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村召開兩委聯席會議,決定對本村西南方向的某地塊進行清淤。后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時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兼書記的被告人王某某將該清淤工程交給他人施工,以清淤的名義挖土,取出的土方一部分由村委會使用,一部分抵頂工程款,致使村集體土地大量毀壞。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非法取土面積十余畝,包括基本農田、其他農用地、林地等;取土地塊平均深度深達六余米,土壤表層被破壞,已不具備種植條件。當地規劃資源局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后對該基本農田進行鑒定,已恢復地貌,可以作為耕地使用。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村民委員會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王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王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且涉案基本農田已恢復種植條件,判處被告單位某村民委員會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某村民委員會、王某某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全面保護農用地、懲治非法占用農用地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農用地是農業生產的基礎物資,是民生保障的基本資源,保護農用地事關國家糧食安全。本案中,被告單位某村民委員會耕地保護意識不強,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土地用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人民法院依法對該被告單位及其主管人員予以刑事處罰,依法判處罰金,積極引導當事人修復受損土地,體現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助力守牢耕地紅線。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來源:土地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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