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管近日發布一則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案
業主李X以其住宅地下室滲水為由
擅自將其住宅西側的綠化景觀水池拆除
并通過建設圍欄、硬化場地等形式
占用332.23平方米綠化用地
最終被處
十五日內退還占用的綠化用地
處罰款人民幣265784元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XX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住建局移送案件,對XX小區業主李X涉嫌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開展調查。經查,業主李X以其住宅地下室滲水為由,擅自將其住宅西側的綠化景觀水池拆除,并通過建設圍欄、硬化場地等形式,占用332.23平方米綠化用地。調查過程中,李X辯稱其上述改造行為經過業主委員會公示并不違法。
依據《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李X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法。根據《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處750元/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以下罰款,XX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最終對李X作出如下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于十五日內退還占用的332.23平方米城市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處罰款人民幣265784元。
二、法律依據
《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城市綠地的,必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補償重建綠地的土地和費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三、案件啟示
小區公共綠化用地雖然屬于業主共有財產,但其規劃用途受城市規劃強制性約束,業主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業主委員會有權對小區綠化用地進行日常管理,但涉及改變綠地用途、占用綠化用地等行為,必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本案當事人正是對此缺乏準確的認識,因此造成了巨大損失。
城市綠化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凈化空氣、調節氣候等有著重要的作用,優美的綠化環境也是住宅小區品質的重要體現。通過本案辦理,旨在促使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同時對其它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為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行政機關要不斷加強普法宣傳與指引,建立與社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的常態化溝通制度,促進人居環境品質的提升。同時,我們也呼吁廣大市民群眾增強法律意識,加入到保護城市綠化環境中來,對小區內占綠毀綠行為及時制止,共同守護綠色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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