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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附條件息訴罷訪協議》是否屬于行政協議,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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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姜萬臣訴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行政給付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1819號行政裁定書]
要旨:在形式上,《附條件息訴罷訪協議》系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協議。在實質上,維護當地社會和諧穩定與處理信訪事宜系政府的法定職責,該協議的簽訂是為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為了行政管理職能的需要,在政府職責權限的范圍內,協議內容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性質。因此,《附條件息訴罷訪協議》系可訴的行政協議的范疇。關于《附條件息訴罷訪協議》的性質。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行政協議兼具“行政性”與“合同性”,是行政機關為管理行政事務,實現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本案中,大慶市政府委托大慶市信訪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信訪服務中心)解決姜萬臣信訪事項,信訪服務中心與其簽訂《附條件息訴罷訪協議》。在形式上,《附條件息訴罷訪協議》系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協議。在實質上,維護當地社會和諧穩定與處理信訪事宜系政府的法定職責,該協議的簽訂是為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為了行政管理職能的需要,在政府職責權限的范圍內,協議內容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性質。因此,《附條件息訴罷訪協議》系可訴的行政協議的范疇。關于《附條件息訴罷訪協議》與信訪事項處理的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以下簡稱《最高院關于信訪部門處理意見的批復》)主要針對的是信訪負責部門單方面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和復核意見等不對相對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單方行為,其實質是根據《信訪條例》作出的信訪處理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本案中,《附條件息訴罷訪協議》非信訪部門的單方處理行為,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雙方協商的內容已經對姜萬臣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上的約束力。因此,本案的《附條件息訴罷訪協議》不屬于《最高院關于信訪部門處理意見的批復》的規定范圍。故,一、二審的裁定論述理由錯誤,應予糾正。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行政卷(第二版)》 杜萬華總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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