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要約和要約邀請如何區分?
答:在實踐中,要約和要約邀請較為相似,有時難以區別,其實這兩個概念有著本質的不同。要約邀請只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然處于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主要區別是:
(1)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
(2)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提出愿意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中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要約一旦被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要約邀請則不包括發出要約邀請的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邀請內容約束的意思,受要約邀請的人依要約邀請發出要約,要約邀請人仍然享有是否作出承諾的選擇權。
(4)要約的內容應當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受要約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無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信息來源:微法聚焦平臺
https://www.weifajujiao.com/flpj/961.html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