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的境外買手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在快件以及水客走私案件中常會出現買手的身影,買手身處境外并基于國內貨主的需求,采購貨物后運輸到港澳,隨后通過不同渠道將貨物運送到境內。部分情況下,由于相關人員存在低報、偽報或是不報的情況,被追究走私責任,國內的渠道方、貨主歸案后亦會交代買手的相關情況,因而買手亦存在被追究的風險。
相對于已經歸案的國內人員,買手由于尚未歸國,故在包括定性及辯護角度上均存在較大的處理空間。對于并未參與到走私犯罪的買手而言,可積極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回國后交代情況,即便因存在嫌疑而被立案,亦可避免被拘留、逮捕,而獲得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對于參與到走私行為的買手而言,在采取上述策略的同時,亦可積極爭取其他從輕、減輕情節,從而在歸案前便固定有利情況,避免較差的結果。
筆者現就辦理案件的相關經驗,結合實踐情況,分析身處境外、存在走私嫌疑的買手應積極處理的三件事。
一、明確自身是否參與到走私犯罪
從一項貨物流轉的過程看,買手采購隨后運輸,到達中轉地后通過不同渠道入境,最終到達國內貨主手上并二次銷售,盡管買手為貨物的起始,但基于其身份特性,并不當然構成走私犯罪。
以買手類型走私案件為例,買手構成犯罪往往存在如下幾類型情況:一是與國內人員共謀銷售走私貨物,在此情況下屬于走私的共同犯罪,買手負責采購、國內貨主負責銷售,并共同分成,在此情況下無需考慮買手有無參與到入境渠道環節,畢竟實際上已經從二次銷售的環節中獲利;二是買手雖未與國內人員共謀,但在代購的同時委托國內貨主進行代銷,即二人雖并未形成固定的共同犯罪,但買手自行進行二次銷售的行為已經具備逃避監管、從稅款中牟利的特性,故亦屬于較為典型的走私行為;三是買手基于國內真實消費者的需求,以包郵包稅的方式進行代購,在此情況下買手一定程度上變為代購角色,若以包郵包稅的方式銷售貨物,但在消費者未足額支付包括稅費在內的各項費用下,買手則存在走私行為,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除了上述三類型外,實踐中還有較為復雜的情況,如買手明知他人進行走私依然提供相應的協助等,相關情形需根據個案進行分析,但無論何種情形,買手的責任均在直接參與或是提供幫助兩類型,行為人可根據自身業務特性進行考量。
當然若買手的業務僅限于如下情況,則不具有走私的嫌疑:一是所有貨物送達地址限于港澳,并未參與到后續的入境操作;二是雖貨物直達大陸,但由他人承擔進口稅費。
通過確定自身是否參與到走私行為,結合相關法律及實踐情況,買手可先行明確是否存在追究走私犯罪的風險,隨后再進行下一步準備。
二、積極收集有利于自身的各項證據材料
對于尚未歸案的買手,可通過自身渠道收集證明自身無罪或是罪輕的證據材料,在歸國后交付辦案人員,從而達到免除罪責或是從寬處理的效果。
根據辦理案件的經驗,筆者認為證據材料可分為如下三部分:
首先,證明業務流程及模式的材料。主要包括銷售貨物過程中形成的各項溝通記錄,若其中能夠反映相關渠道、稅費由他人負責,則至少能證明買手并未參與到走私的核心環節,由此為案件奠定無罪或罪輕的基礎。
其次,涉及到貨物真實成交價格的材料。買手所采購的貨物價格較國內低,除由于免稅或退稅的原由外,還包括各類型折扣以及返點等,通過收集貨物真實成交價格的證據,一方面可以與后續他人實際報關進口的價格進行對比,由此反映該行為系由他人所進行、與自身無關的客觀事實,另一方面若最終涉罪,亦可以該一手價格作為計稅基礎,從而降低整體稅款。
最后,總結自身與相關人員的交易情況。通過結合各項聊天記錄以及流水,能夠大概還原與他人進行交易的數量、數額,從而讓自身對后續案件的可能性有大概了解,以免出現因緊張、焦慮而將不屬于自身的數額錯誤承認的情況。
三、爭取相關情節
在確定較大可能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買手應積極爭取各項從寬處理的情節,從而讓案件在起始便處于相對明朗,案情發展可以預期的情況下。根據實踐情況,筆者認為可爭取的情節包括單位犯罪的認定、自首、從犯、立功、退稅等。
1.單位犯罪的認定。若買手成立了貿易公司并具有相應的合法業務,可提前收集單位經營的相關證據,讓案件在起始支出便以單位犯罪的認定進行偵查;單位犯罪認定除在特定偷逃稅款范圍內可讓最終責任降低外,還可免除對應自然人的罰金處罰。
2.自首情節。不少當事人認為,人在境外只需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便一定能夠獲得自首情節,然而實踐中卻有不少意外情況出現。在以往辦理的案例中,存在如因當地國與我國存在司法協助,故在當事人前往當地移民管理單位辦理簽證或是離境前往第三國時被扣留,隨后遣返回國的情況。盡管在上述情形下依然具有爭取自首情節的可能,但存在一定可能最終不予認定。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尚在境外的人員,應積極進行回歸處理案件的計劃,以免因國際形勢變化或是新條約的簽訂,而失去本應獲得的自首情節。
3.從犯情節。在第二部分材料收集上,實際一定程度可證明買手的從屬性質,如并未參與到走私行為的策劃、制定等,或是未處理貨物的通關環節。對于獲得包括自首在內其他情節的買手而言,從犯情節雖然無法大幅度降低責任,但依然可在后續退稅或罰金的環節中發揮作用。
4.立功情節。對于知悉他人亦在從事走私犯罪行為的買手,可通過提供相關線索獲取立功,另外若同時存在在境外的同案犯,亦可對他人進行規勸,讓其亦回國交代情況,此時屬于規勸同案人員歸案的情形,亦屬于立功的表現。
5.退稅情節。對于偷逃稅款較大的情況,退稅有一定可能獲得不起訴的處理結果,免除罪責;對于數額巨大的情況,退稅則和結合其他情節,達到降低量刑區間的效果。退稅應結合其他從寬情節尤其是從犯進行,走私案件的偷逃稅款的承擔屬整個走私鏈條,作為其中一環的買手并不當然需要退回所有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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