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
網友咨詢:
債務人失聯能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
郭炳江律師解答: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債務人失聯屬于“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因此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郭炳江律師補充: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郭炳江律師
執業于內蒙古紅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仲裁員.審計師.赤峰仲裁委員會委員.赤峰金融仲裁院秘書長.赤峰市政府專家組成員.赤峰市消協法律專家。自執業以來擔任人民銀行和多家金融機構、地產、建筑、礦山等企業法律顧問,并辦理重大刑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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