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其健康有序發展離不開規范的市場準入機制。旅行社作為旅游市場的核心主體,嚴格的設立審批流程是保障行業質量、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今天,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帶大家看看嚴謹且明確的法規。
《旅行社條例》第七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在實際操作中,這一規定確保了旅行社設立環節的規范性與透明度。申請人按要求向指定部門提交材料,避免多頭申報的混亂;20個工作日的審批時限,既保證管理部門有足夠時間核查資料、評估風險,也防止流程拖沓影響市場效率。許可后,旅行社需憑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實現旅游、工商部門的協同監管;而不予許可時書面說明理由,為申請人指明改進方向,減少行政爭議。
調研員跟大家強調一下,通過清晰的流程設計與嚴格的時間約束,該條款既為優質市場主體提供準入通道,也將不達標者拒之門外,從源頭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為消費者營造更可靠的旅游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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