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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位高凈值客戶咨詢:"家族信托一旦設立,資金就被徹底'鎖死'了嗎?"這是對家族信托最常見的認知誤區。作為財富管理領域的"黃金工具",家族信托既要有資產隔離的"安全鎖",也需具備靈活調配的"應急通道"。吉坤信托律師李邁主任將從法律實操角度,為您拆解資金流動的核心規則。
一、家族信托資金取出的底層邏輯
家族信托本質是 “資產所有權轉移 + 受益權定制” 的法律架構。根據《信托法》第十四條,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固有財產。這意味著:
1、資金取出需 “按約操作”:信托合同是唯一依據,常見條款包括:
1??受益人分配條件:如子女成年、結婚、創業等(參考國美案例中杜鵑動用信托資金拯救企業);
2??緊急條款:疾病、意外等特殊情況可申請提前支取(需提供醫療證明或法院裁決);
3??委托人保留權利:部分信托允許委托人通過 “指令權” 調整資金用途(如中信信托保險金信托案例)。
2、資金取出的法律邊界:
1??不可隨意撤銷: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無權單方面解除(除非合同約定);
2??債權人限制:設立前已存在的債務可追溯信托財產,但合法隔離的資產不受影響(如青島企業家信托案例)。
二、5 種常見資金取出場景及實操要點
場景
操作流程
法律依據 / 案例
受益人正常分配
按合同約定時間節點(如年度分配)提交申請,受托人審核后轉賬至指定賬戶。
信托合同條款;平安信托保險金信托定期支付生活費。
緊急資金需求
提交醫療證明、意外事故報告等材料,經受托人或監察人(如有)批準后支取。
信托法第四十九條;德恒律所監察人機制保障受益人權益。
信托終止清算
信托到期或觸發終止條件(如受益人全部離世),剩余資產按合同分配。
信托法第五十四條;光大信托案例中信托終止后資產返還委托人。
委托人保留權利
委托人通過 “指令權” 調整資金用途(如從投資股權轉為購買房產)。
信托合同條款;平安信托家族信托支持動態調整。
法院強制執行
債權人證明信托設立前存在債務,可申請法院凍結信托財產(需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條)。
邰立群訴光大信托案中,法院認定信托資產獨立于委托人債務。
三、資金取出的 3 大風險與應對策略
1、條款設計漏洞
風險:合同未明確緊急支取條件,導致爭議(如李春平信托案例中監護權糾紛)。
應對:委托專業律師參與條款設計,細化 “不可抗力”“重大疾病” 等定義。
2、受托人道德風險
風險:受托人挪用資金或違規操作(如光大信托未執行股票變現指令)。
應對:選擇國企背景信托公司(如長安信托引入律所監察人),或設立 “信托監察人” 制度。
3、稅務合規風險
風險:取出資金可能觸發所得稅或遺產稅(如新加坡 GMT 政策影響跨境信托)。
應對:提前規劃稅務架構,利用保險金信托降低稅負(平安信托案例)。
律師建議
家族信托不是 “資金保險箱”,而是 “財富控制閥”。通過合理設計條款、選擇專業機構、定期檢視架構,既能實現資產隔離與傳承,又能在必要時靈活支取資金。如需個性化方案,歡迎留言咨詢,我們將提供免費信托架構診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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