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一女被關在木籠里面,他們身著紅色囚服,引頸籠外,望著前方熙熙攘攘的人群。
忽然,一位法國記者沖破人群跑到了男人面前,用手激動地比劃著,并用漢語大喊:“無毒!無毒!”
這是光緒二年(1876年)十二月初九,江南驚世冤案“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的平反現場。
四年前,小白菜畢秀姑嫁給了豆腐店幫工葛品連。因居室狹小,小夫妻租住了舉人楊乃武的房子。因畢秀姑人美心善又勤勞,楊氏一家跟畢秀姑關系逐漸密切。楊乃武見她聰明,有空也會教她寫字讀經。誰知謠言就這么傳開了——羊(楊)吃白菜。
第二年,葛品連不幸病死,葛的家人覺得死狀有疑,到縣衙門前喊冤。知縣劉錫彤帶著仵作沈祥前去驗尸。
然而,這名仵作馬馬虎虎,將手指腳趾灰暗認作青紫色;口鼻血水流入耳內認作七孔流血;用未用皂角水擦洗過的銀針探喉變色便認作服毒,以至最后“尸格”上填寫“服毒身死”。
此時,聽信眾多謠言的知縣早已先入為主,認為葛品連之死肯定跟楊乃武和小白菜有關,于是將二人帶回縣衙,屈打成招。
▲楊乃武與小白菜屈打成招。圖源:影視劇照
案件經過長達三年的拉鋸,終于在北京海會寺再次開棺驗尸。這次,由刑部仵作取出棺中骨骼,發現葛品連的骨頭色澤皓白,牙齒、喉骨呈黃白色,都沒有青黑受毒的痕跡,最后報稱無毒。
楊乃武和小白菜終得沉冤昭雪。
這起震驚全國的冤案所揭露的是清朝地方官僚體系的腐敗,而其中,作為官府辦案的勘驗前線人員——仵作,少不了他的鍋。可謂受冤也仵作,昭雪也仵作。
南宋法醫學家宋慈在《洗冤集錄》里說:“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尸體勘驗是辦理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唯有認真檢驗方能還原事實真相,公正判案。
元代徐元瑞在《吏學指南》里認為,“仵作”這一稱呼有擔任活人與死人中介者的含義。哪里有命案,哪里就有仵作。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圖源:影視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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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湖北出土的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是一部成書于戰國末年至秦始皇時期的“刑偵書籍”。里面有這樣一起案件。
某亭一位負責抓捕盜賊的人員來跟縣令報告,轄地內發現有一人身亡,男子,無名。縣令聽罷,馬上派遣令史前去勘驗。勘驗后,令史回書記錄道:
“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臽中,類斧,腦角出皆血出,柀(被)污頭北(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
尸檢報告里提到的“牢隸臣”,就是與令史一同前往現場對尸體進行勘驗的人。
在古代,受鬼神思想影響,加上尸體視覺沖擊較大,一般人都對尸體避之而不及。因此,不得不為之的尸體接觸只能落到地位低下的人頭上——牢隸臣。他們是在官府中負責臟活、苦活雜役的一種奴隸,男為臣,女為妾,合稱“隸臣妾”。他們可能是連坐受罰的罪犯家屬,也可能是戰場上受降的戰俘。
不過,實際上,他們并不是勘驗人員。根據他們的地位及技術水平推測,隸臣妾前往現場,應該主要是負責需要接觸尸體的搬運、穿脫衣物、測量尺度等基礎性工作,協助令史勘驗尸體,并沒有多少發表技術性見解的機會。當然,也不見得他們能發表什么見解。
尸檢現場的主要負責人是令史。令史身兼多職,既要負責各種痕跡的勘驗,還要負責拘捕案犯等,是刑事偵查的主要人員。
▲云夢睡虎地秦簡。圖源:圖蟲創意授權
從這起案件的尸檢報告可以看出,盡管當時還沒有“仵作”的稱呼,但早在先秦時期,命案的司法勘驗中已經很重視尸檢。
據學者考證,“仵作”這一稱呼大概定于五代時期。
由五代和凝父子撰寫、成書于宋初的決獄案例集《疑獄集》,一件無頭女尸案寫到了“仵作行人”協助辦案的經過:
五代有一商人經商回家后,看到“妻子”被殺害,肢體仍在,卻不見妻子的頭顱,便悲傷地告訴了妻子的族人,娘家人轉身把這事告上了官府。負責此案的官吏對這男人嚴刑拷打,男人竟然認了自己殺妻。府從事覺得不太對勁,認為案情有蹊蹺,于是讓人對這宗疑案覆查重審。
“令仵作行人各供今日來與人家安厝墳墓去處文狀”,一一詢問仵作們在替人殮葬時有無異常情況。其中,一名仵作講道:“我替一豪紳舉辦喪事,他們只說了死的是一位奶媽。五更初在墻頭抬過棺材,輕得里邊仿佛沒有東西……”
官府隨即命人把墳地挖開,果然只找到了一個女子的頭顱,與無頭女尸相合。但經辨認,這并非商人之妻。
調查后才知道,原來是當地豪紳勾搭上了商人之妻,偷偷將她蓄養在家,但擔心商人回來后找不到老婆要鬧事,于是殺了奶媽當作無頭女尸來替換,以掩人耳目。
在這起離奇案件的破獲中,仵作功不可沒。這時的仵作,還不是官府中人,而是一種從事殮尸理葬的職業人。
隋唐時期,因商業發展,民間商業組織“行會”也隨之發展起來。“仵作行”便是其中之一。尸體素來為眾人所忌諱,一些出身不好的人便以替人殮葬來維持生計,這些人逐漸抱團,形成了“仵作行”。
到了五代時期,仵作平時是殮葬職業人,一旦發生了命案,官府會臨時召喚他們協助辦案,講講殮葬時有無異常。當仵作表現突出,他們就有可能被封為“內仵作”,以示肯定。但與此同時,若他們工作馬虎,有虛報、瞞報等違法行為,則會被逐出殮葬行業,連平時的飯碗也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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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發展,民間因利益糾紛所產生的命案逐漸增多。商品經濟發達的宋元時期,尤其明顯。
常年與尸體打交道的仵作,經驗豐富,作為行會的一員,需應官府召喚,承擔一定的官方職役。沈括的《夢溪筆談》中,有一則資深仵作利用自己的經驗協助官府辦案的記錄:
太常博士李處厚在廬州梁縣時,給斗毆死者驗傷,盡管已經“以糟胾(或)灰湯之類薄之”,都沒有驗出傷痕。身為博士居然搞不定這案子,著實讓人有些頭疼。這時,一位老翁求見,告訴他:“用嶄新的紅色油傘在太陽光下覆蓋于尸體之上,再用水澆沃尸體,傷痕必定出現。”李處厚依此辦法,傷痕果然顯現。從此以后,江淮一帶再有類似的官司發生,都會用這個方法進行勘驗。
提出此法的老翁,正是一名仵作。這種驗尸方法,就是后世所稱的“紅光驗尸”法。
▲沈括,北宋政治家、科學家。圖源:網絡
“紅光驗尸”法在兩百年后的一部司法檢驗巨著中有了更加詳細的說明,從此成為官方認定的驗尸方法之一。
這部著作便是被譽為“法醫學之父”的南宋提點刑獄司宋慈所著的《洗冤集錄》。1247年,宋慈綜合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和各家之說,編著成《洗冤集錄》,希望達到“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的目的。此書一經刊行,就成為負責審理案件官員案頭的必備之書。
盡管宋朝的仵作積累了大量的民間驗尸經驗,《洗冤集錄》中亦有一些驗尸方法是吸收老練仵作的經驗而成,但官府對他們的任用仍十分謹慎。
“凡檢驗,不可信憑行人(仵作),須令將酒醋洗凈,仔細檢視”,“須是躬親詣尸首地頭,監行人(仵作)檢喝,免致出脫重傷處”……宋慈要求驗官必須親自前往現場驗尸,而此時的仵作則聽從驗官指揮,清洗尸體,在一同檢驗的過程中負責大聲喝報檢驗結果給驗官和在場人員聽。檢畢,需要在勘驗文書末尾的“仵作人”處簽名作保。
除了不盡信,對仵作的工作也嚴加約束,如“初、復檢官吏、行人(仵作)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各杖一百”。仵作失職、瀆職都會受到責罰。
▲大宋提刑官宋慈驗尸。圖源:影視劇照
雖然仵作已經成為宋元司法檢驗團體中的固定一員,但,他們從來都不是在編人員。
官府為何始終忌憚和防備仵作?因為,不是每個仵作都那么有職業操守。
多看幾部明清小說,你會發現,里面不少仵作都是攪屎棍般的存在。
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里,寫到了仵作辦事管死者家屬要“開手錢、洗手錢”,更無良的還有為了奉承縣老爺不正的辦案心思,“把紅的說紫,青的說黑,報了致命傷兩三處”。
曹雪芹《紅樓夢》里,太平縣審理薛蟠打死張三命案,仵作干的則是收受賄賂的事:“將骨破一寸三分及腰眼一傷,漏報填格。”
可見,上層文人和普通百姓對仵作的印象都不怎么樣。
官方的法令也反復強調,不能輕信仵作驗尸的喝報:“不許聽憑仵作混報,擬抵其仵作受財,增減傷痕扶同尸狀已成冤獄。”(《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這種不信任由來已久。仵作必備的驗尸指南《洗冤集錄》,當初預設的受眾就不是仵作,而是辦案官員。因為官員們的勘驗水平參差不齊,宋慈著急得很,在序言中告誡他們要警惕仵作欺偽、吏胥奸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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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司法進步,明清時期,朝廷也意識到仵作在司法勘驗中的重要性,仵作這才逐漸得到官方認可。《大明會典》中把仵作認定為一種專門檢驗尸體的衙役,盡管他們依舊沒有白紙黑字的身份。直到清朝雍正當政時期,刑部下奏,仵作終于成為了在編人員。
《清會典·刑部》規定,一個縣設仵作一至三名,每年可得三、四兩銀子的“工食銀”,此外還應增募一、兩名見習者,見習者可得相當于仵作一半的“工食銀”。不過,仵作依舊被明文規定為“賤役”,去職后三代以外的子孫才能參加科舉考試。
當仵作成為了“公務員”,自然有了更嚴格的專業要求和管理辦法。
清朝,各級官府招募額設仵作和見習仵作,均需登錄在冊。自雍正六年起,還會對仵作進行專業知識培訓,每個人將得到一本《洗冤集錄》,由諳熟檢驗的刑部官員為他們詳細講解其中的內容。
▲《洗冤集錄》目錄。圖源:網絡
檔案記載,乾隆三年,有一個仵作十天都沒來報到學習,被“師傅”向上稟報,衙門隨即進行了相關處理:
“送爾學習,推諉不去,一味懶惰,妄覬厚食,速遵前往肄業,佚爾習之日,計爾自縣起身之期,一并□□(缺)發給全分工食,如再懶惰推諉,處究治不貸。”
學習以后,還要進行考核。乾隆二十八年,西安按察使秦勇均上奏匯報陜西的經驗做法:州、縣平時要監督促使仵作認真學習《洗冤集錄》,讓他們盡量達到通曉的水平,并且每年要提考一次。考試內容為隨機抽取《洗冤集錄》中的一節讓仵作進行講解,根據其回答給予獎勵和處罰。
在朝廷的關照下,仵作的職業素養有了明顯的提升。
道光二十年,廣東樂昌縣發生一起活埋案。弟弟與長兄為財謀害二哥,并活埋兩位年幼的侄子進行滅口。如何得知是活埋?關鍵證據在仵作何發的檢驗報告中:
“打傷下去活埋時,口鼻不盡擁塞,故頂心骨不浮出紅色,亦不同用力掙命,血往上奔,故牙根骨有血蔭;埋經三月余,起尸洗驗,是以周身骨節聳脫,無血蔭,委系受傷后活埋身死。”
盡管仵作在官僚體系里地位低下,但專業仵作判斷冤案的水平確實值得點贊。
在清代的司法勘驗中,規定要提交尸格和尸圖、骨格和骨圖、通詳文書和仵作甘結這幾種鑒定文書。前幾種由辦案官員書寫,而甘結則由仵作書寫,從仵作角度陳述檢驗詳情。
▲《刑部題定驗尸圖》里的尸格和尸圖。圖源:網絡
經比對,仵作甘結常與官員所寫的通詳(反映命案現場勘察情況的文書,類似于現代的司法鑒定書)內容重復。這種重復并非多此一舉,而是為了讓仵作文書能與判案官吏填寫的圖格、文書有相互印證的作用,以此互相監督,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只是,沒有受過系統教育的仵作,專業水平良莠不齊在所難免。楊乃武和小白菜冤案里的仵作沈祥,就害人不淺。
隨著西方文化的輸入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仵作這種職業驗尸人,還是迎來了他們的末路。
宣統年間,官府決定改仵作為檢驗吏并給予出身,建立“檢驗學習所”培養法醫人才。當時,清廷已然意識到仵作與法醫的區別:“檢驗之法,外國責之法醫,中國付之仵作。法醫系專門學科,必由學堂畢業,于一切生理、解剖諸術確然經驗有得。始能給予文憑。故業此者自待不輕,即人亦無敢賤視。而仵作則源其黨私相傳掌,率皆椎魯無學……”但,仵作并沒有成功跨過這個坎成為現代法醫。
直到民國時期,中國現代法醫學鼻祖林幾提出“改良法醫”,中國現代法醫學才逐漸形成。
為冤魂請命之人,總算越來越靠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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