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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浙江政務服務網公示,浙江一醫院因造成醫療事故(一級甲等)被行政處罰,涉事值班醫師潘某某被暫停 6 個月執業活動,涉事護士花某某被警告、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患者于神經內一科住院治療期間,值班醫生潘某某對患者厲某某并發吸入性肺炎、血氧飽和度反復下降、CT 提示肺部感染加重等病情變化沒有充分告知病情并簽署病危(重)告知書,沒有及時請呼吸科或 ICU 等相關科室會診,沒有提出轉 ICU 加強監護治療,亦沒有采取血氣分析、加強監測或實施纖維支氣管盥洗祛痰等措施。
醫療事故鑒定意見為:醫方對患者病情發展及危害評估不足,簽字告知不到位。病情變化后醫方對患者的救治不夠積極全面。
圖源:浙江政務服務網截圖
2024 年 9 月 12 日,該院護士花某某在患者厲某某 3 時 10 分的病情護理記錄單記載「患者血氧飽和度降至 90% 以下,予翻身拍背無效,血氧飽和度下降至 77%,予吸痰,吸出大量黃粘痰,量約 10 ml,血氧飽和度上升至 99%」,在患者 5 時 5 分的病情護理記錄單記載「患者呼之不應,血壓飽和度下降,呼吸微弱,予吸痰,立即通知醫生,予球囊輔助通氣」,上述病情護理記錄單的時間不準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圖源:浙江政務服務網截圖
對于此案例,許多同行進行了熱議。
同行一:竊以為,第一責任人是醫院,是責任主體。當事護士及醫生屬于醫院內部處理。
同行二:記錄病情時間不準罰款12000?忙著搶救病人,記不清時間,記錄時記錄時間有誤,和病人死亡有關聯么?就像病歷有時把性別寫錯,雖然要處理,但和治療有關系么,處理這么重,以后有重病人都不敢去治了。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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