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國關注的大同“訂婚強奸案”,終于在4月16日迎來了二審終審裁判。也許是已經預感到二審結果會被大量質疑,二審法院大同中院安排了 二審結果的公開宣判,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婦聯干部、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40余人旁聽了”宣判”,以示審理程序的公開性。
此外,還安排審判長極其罕見的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以7問7答的方式,詳細回答了維持一審結果的案情、法律適用考量,甚至直言,“鑒于網上存在大量不實信息”,“席某某(男方)家人主動爆料接受采訪、形成不對稱輿論”,直懟眾多的網上輿論。
安排一審、二審審判長就案件審理情況、案件裁判考量及網上輿論風向等回答記者提問,在司法實踐中,是極其罕見的。以至于,大同案如此安排之后,立馬有人寫文稱,根據沉默的司法的法理,法院、法官不應該就審理的案件直接發文評述;如果法官直接參與審理案件輿論紛爭的話,很容易陷入自身自夸的境地,反而更容易受到質疑;司法案件的審理過程、司法結果的公示公開,才是法官案情說理、說服大眾的最好方式。
可即便二審公開宣判、審判長接受記者采訪,猶如大家所見的,二審結果依舊至今引來了巨大的爭議,很多人都在質疑案情法律認定的細節、司法裁判結果的利益考量、證據采納的是否確實充分等等。盡管不少的法律人士下場參與討論,認為二審結果如此沒有什么大的問題,可依然止不住質疑聲、影響聲。
就在這個節骨眼上,網上又出來了南昌“不談戀愛就強奸案”。判決書顯示,锜某某因涉嫌強奸罪一審中,男方曾拿出錄音、監控視頻、聊天記錄,稱事發前兩人關系親密,且女方多次存在主動挑逗行為。
男方還提交了兩人發生性關系的視頻中,證明女方也存在主動行為,要求法院判決男方無罪。公訴人稱上述均屬于非法取證,無法作為證據,并采用女方事后聲稱抑郁等心理狀態相關證據,因此,锜某某一審被判六年有期徒刑。
男方上訴后,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隨著大同案引發熱議,南昌案的辯護律師在微博發聲稱:“翻看了審判長答記者問,才知道(訂婚強奸案)二審本有改判緩刑的機會。回想起之前辯護的南昌強奸案,當時也同樣面臨辯護策略的選擇,不免唏噓。”。根據媒體報道,南昌中院的回應是,“锜某某這個案件在兩年前已經結案,近期我這邊并未收到來自當事人的消息。”
近日來,南昌案又掀起了一波關于強奸案的熱議,其中南昌案中案情細節,帶來的審理此類案件法律要求的,“違背婦女意愿,使女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在男女雙方系談戀愛期間發生的,雖然事后男方不同意確認戀愛關系,但有證據證明女方采取一定的配合方式的情況下,該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強奸罪?
網評可見,很多人對法院采取的傾向于保護女性的裁判考量,是持有不同意見的,認為如此的考量,很容易被某些女性法律武器化、制裁化。當然,也有人認為,性侵類的法律規定,本身就是基于保護女性的考量,司法如此的標準,無可厚非。
看了這些案例,令煙語君不禁想到了前幾年網上熱傳過的,((2019)閩0725刑初89號)《精彩論述:站著發生性關系,可以推定并未違背被害人意愿,被告人無罪》一案(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法院充分考量了男生認為的“這明顯就是自愿的嘛,如果不自愿的話怎么可能站著發生性關系呢?”;女生認為的,“這就是強奸自己,當時雖然不愿意,但感到心理上遭到了脅迫,因為自己身材矮小,男生身材高大而屈服。”,并且在判決書中進行了案情發生過的詳細推演和分析,導致裁判文書被公開之后,網上是一致的贊同聲。很多律師還將這個案件的裁判說理,當成了參考案例,要求司法機關予以參照。
看看同樣是強奸案,大同案、南昌案引發了如此的巨大爭議,而“站立強奸案”卻沒有因裁判文書公開引來爭議,說明了,裁判文書究竟會不會引發爭議,根本不是某些人認為的,裁判文書不能公開、不能討論,否則引來爭議是必然的。
關鍵是,法律文書的裁判說理!看到很多的裁判文書,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認定定罪構成的情節,只有一兩句話,對于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抗辯理由,壓根不進行說理,更別提分析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了。如此的裁判說理,當遇到案情引發關注之后,又如何經得起圍觀和評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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