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養寵熱潮的出現,小區里的流浪動物也在增多,現如今不少小區流浪貓到處亂竄,咬傷抓傷業主的事情時有發生。
網友咨詢:
收留者是否需要對流浪貓傷人事件負責?
李超律師解答:
如果能夠找到流浪貓的原飼養人或管理人,通常情況下,原飼養人或管理人需要對其拋棄或遺失的飼養動物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無法找到原飼養人或管理人,但存在投喂者,因投喂者的投喂行為長期發生在特定場所時,流浪貓狗會對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賴,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生活習性和出沒規律,會在比較固定的時間地點聚集活動、等待投喂,從而導致該場所一定時間內流浪貓狗傷人的風險性呈上升趨勢,由此帶來的風險責任,投喂人需要承擔責任。
物業公司在發現小區內有流浪動物或在業主告知相關情況后,物業公司應及時驅趕或抓捕或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物業公司未對小區內的流浪動物盡到管束義務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李超律師補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李超律師
執業于山東濛鴻律師事務所。專攻刑事辯護150余例,民商事糾紛500余例,實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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