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院“法釋〔2025〕6號”發布,三類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轄的涉軍民事案件,改由軍事法院管轄。
近日,最高院發布了新的《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5〕6號,該規定將于5月1日起生效,舊規定同時廢止。
這個新規主要調整了軍事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間的管轄范圍,總的來說,調整后地方法院可以管轄的涉軍民事案件范圍變小了。
以下三類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轄的涉軍民事案件,改由軍事法院管轄(詳見《規定》第一條)。
1、聘用制文員與軍隊單位發生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爭議,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依法提起的訴訟;
2、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
3、申請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相應指定監護人的案件。
其中第1點是舊規定沒有的,而第2、3點則是舊規定可以選擇由地方法院管轄的案件,改為應由軍事法院管轄。究其原因,也許是軍人死亡、失蹤或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經常和執行軍事任務有關,從保護軍事秘密的角度,由軍事法院管轄更合適。
此外,還有一點值得注意:
就是原先規定應由軍事法院管轄的“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修改為了“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涉及軍事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說對于涉密級別的限制取消了,只要是認定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涉及軍事秘密,都應由軍事法院管轄。這一規定將導致,即使地方法院實際受理了民事案件,只要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主要證據涉及軍事秘密的 ,也應當移送給軍事法院管轄。
而且上述涉密案件的軍事法院管轄還具有強制性,其他應由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符合《規定》第四條的條件(當事人住所地省級區劃內無可受理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地處邊遠地區時),當事人一致同意后可改由地方法院管轄,而涉密案件不允許當事人一致同意后轉移管轄。
以上個人總結,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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