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張松濤
甲多次召集朋友在家打麻將,抽頭獲利2萬元。這該定什么罪名?
乙租賃商鋪設置賭博機,雇用員工管理,月流水50萬元,這又該定什么罪名?
華龍區檢察院普通犯罪、重大犯罪檢察部第二期華檢法律小課堂開講,本次課堂的主題是:如何區分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
本次小課堂由檢察干警蔣娜娜負責主講: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與原《刑法》第303條相比較,修訂后的《刑法》是將原賭博罪中開設賭場的行為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設立了獨立的罪名,以加大對開設賭場行為的打擊力度。在行為性質、犯罪侵犯的客體、犯罪目的等方面,開設賭場罪與原《刑法》規定的賭博罪并沒有發生多大變化。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從參與人員上加以區分
聚眾賭博中的參與人員一般具有穩定性,即經常都是相互熟悉的一群人之間進行賭博;而開設賭場中的參與人員一般不一定具有穩定性,很多參與賭博的人并不一定與開設賭場的人認識熟悉。
2、從公開程度上加以區分
聚眾賭博因為是一群人之間的賭博行為,所以一般不會對社會上公開,在社會上知曉的范圍不會很大;而開設賭場則可能擴散到較大的知曉范圍。
3、從有無經營目的上加以區分
聚眾賭博是直接通過賭博獲取非法利益,不具有經營的目的;而開設賭場則是利用賭博來進行經營,通過經營間接獲取賭博利潤。
4、從專門化程度上加以區分
由于開設賭場是一種經營形式,所以需要具備經營上的專業化程度,在賭博工具、賭博場所等方面都有所講究;而聚眾賭博則不一定具備這些條件,有的可能長期聚眾賭博,但賭博的條件卻非常簡陋。
5、從規模上加以區分
由于聚眾賭博人員的穩定性、非經營性,所以一般來說,聚眾賭博的規模都要遠遠小于開設賭場的規模。
人生不是賭局,腳踏實地才是正道,檢察官在此呼吁:以案為鑒,遠離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慎獨慎微,警惕“朋友聚會”“投資分紅”等變相賭博陷阱;互相監督,發現苗頭及時提醒,共同守護社會清風正氣。拒絕賭博,從你我開始!
審核:張松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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