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為保障工程項目完工后的質量問題能夠妥善、及時解決,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一般會約定發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時扣留質保金,待法定或約定的質保期屆滿之后,再返還給承包人。
在實務中,質保期的起算時間一般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如果承包人在工程未完工時提前撤場,且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合格日亦無法控制時,質保期的起算時間應當如何確定?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940號
2014年4月12日,某甲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杭州某某建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杭州某某建工承包建設某甲公司的一處工程項目,同時約定質量保證金按工程結算總價的3%,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工程竣工驗收后滿一、二、三年后30天內分別退還50%、20%、30%。
合同簽訂后,杭州某某建工于2014年5月20日進場施工,施工期間因某甲公司資金不到位等原因,涉案工程多次停工。
2017年9月10日,杭州某某建工為主張其損失將某甲公司起訴至法院,2018年9月14日,在本案一審過程中,杭州某某建工于項目中撤場,并將涉案工程交付至法院,同時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
關于涉案工程是否應該扣留3%的工程價款作為質保金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工程價款中應依約扣留3%的質保金。雙方合同專用條款中質量保證金的約定是按工程結算總價的3%于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
案涉工程系未完工程,雙方在訴訟中于2018年9月14日對案涉工程進行移交。雖然合同解除,但杭州某某建工作為施工人仍應對其施工工程承擔保修責任。
結合雙方關于質量保證金的約定,一審法院確定杭州某某建工應承擔的案涉工程保修期,自2018年9月14日轉移占有之日起算,并相應扣留工程結算總價的3%作為質量保證金,期滿杭州某某建工再依約要求返還。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價款為4600萬余元,扣留3%的質保金,某甲公司的應付款為3600萬余元。
一審判決書后,杭州某某建工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杭州某某建工稱項目后續工程并非由其完成,工程何時竣工其無法控制,以竣工驗收作為質量保證金退還條件將導致其實際難以取回工程質量保證金。且案涉工程是因某甲公司拖欠工程款導致未能竣工驗收,如扣除質量保證金將對杭州某某建工明顯不公。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杭州某某建工應當按照案涉工程價款3%的比例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雖然案涉工程未完工,但杭州某某建工的保修義務并不因此免除。杭州某某建工稱項目后續工程并非由其完成,工程何時竣工其無法控制,以竣工驗收作為質量保證金退還條件將導致其實際難以取回工程質量保證金。
針對該問題,一審判決已明確將2018年9月14日工程移交時間作為工程保修起算時間,某甲公司應自2018年9月14日起根據《建設合同施工合同》的約定于3年內分期退還。故杭州某某建工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時間無法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程保修期間的保修義務是承包人的應盡義務,承包人不能以工程未完工為由主張免除自己的保修義務。但實踐中如何確定中途退場的承包人的保修期間的起點,往往成為案件爭論的焦點。
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工程項目的交付日作為保修期間的計算起點,對解決發包人與承包人關于保修期間的起點的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陳偉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四十二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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