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呂洞人民法庭與葫蘆鎮(zhèn)派出所、司法所共同配合葫蘆鎮(zhèn)人民政府成功化解一起因農田蓄水池使用引發(fā)的相鄰權糾紛,在多方協同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人民調解協議。
基本案情
雙方當事人的承包田相鄰,龍某的承包田內有一處天然蓄水池,該水池自然流向石某的水田內。由于生活用水困難,龍某將承包田內的蓄水池進行了整改,把蓄水池封堵住并用水管將水引入家中,石某與其協商,希望能暫時將蓄水池的水引入自己家中,但協商不成,雙方多次因爭奪用水發(fā)生沖突,甚至破壞對方引水管,雖經村、鎮(zhèn)多次調解,矛盾仍未解決,并且存在升級風險。
調解過程
葫蘆鎮(zhèn)政府邀請呂洞法庭、當地派出所、司法所一起參與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庭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從相鄰關系及自然資源使用等角度出發(fā),闡明了相鄰權人之間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共同使用水資源,任何一方引水、截水都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在各部門的聯合調解下,最終達成了共同合理使用該蓄水池的人民調解協議。
此次聯動調解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體現,法庭、派出所、司法局與鄉(xiāng)政府的協同聯動,不僅修復了鄰里關系,更為鄉(xiāng)村振興注入了和諧底色。下一步,保靖法院將與各部門繼續(xù)深入多元解紛機制,讓“楓橋經驗”在基層治理中煥發(fā)新活力。
法官說法
本案屬于相鄰用水糾紛,相鄰權利人之間用水、排水應當相互提供便利,應當尊重客觀事實,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的前提下,合理用水排水,如果發(fā)生糾紛應當服從基層治理組織的調解,對調解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他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編輯|李笑陽
一審|田振華
二審|胡 畔
三審|王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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