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午,泗陽法院家少庭對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進行公開庭審。部分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民政局、團縣委、社區社工、老齡協會、幼兒園教師及社會群眾代表等22人參與旁聽。
案情回顧
學齡前兒童林某在小區騎車時與步行人田某發生碰撞,導致田某受傷,經鑒定,田某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兒童自行車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義的車輛,且事故地為小區內部道路,故認定該事故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事發時,林某的監護人未在現場。
田某起訴認為,林某的監護人對林某負有監護管理義務,案發時林某的父母均不在場,存在過錯,應對其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該如何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旁聽現場
本次庭審由家少庭顏文倩法官獨任審理。庭審中,顏文倩組織原被告雙方有序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庭審最后陳述等事項,精準把控庭審節奏,充分保障原被告雙方的訴訟權利。庭審氛圍莊嚴肅穆,程序推進嚴謹細致。
庭后交流
庭審開始前,家少庭法官助理李嘉敏向旁聽人員介紹了該案的基本案情與爭議焦點,引導旁聽人員緊跟庭審節奏,旁聽庭審過程。
庭審結束后,旁聽人員圍繞“如何認定雙方的侵權責任”“對于該起事故的發生,法官的裁判思路是怎樣的”“如何有效防止此類問題的發生“等相關問題,分享自己的見解與感受,現場討論氛圍熱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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