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幣案,對被告人孫某某以其犯持有、使用假幣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先后前往泰和縣美食街菜市場、東門菜市場、萬石壟菜市場等多個菜市場專門針對鄉下老年人流動攤販(主要是菜農)等群體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幣,并在作案時采取“換裝、戴口罩”等方式進行偽裝。2024年11月8日,被告人孫某某使用假幣作案時被泰和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并從其身上扣押面值100元假幣2張;爾后在其家中搜查出面值100元假幣3張。
經查,被告人孫某某共使用面值100元假幣共計45張,并持有100元面值假幣5張,合計共持有、使用假幣50張,總面額為5000元。經鑒定,該50張100元面值紙幣均為假幣。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某某的家屬代其在泰和縣公安局退贓45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5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被告人孫某某曾因持有、使用假幣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具有違法前科,且在本案中主要針對流動攤販的老年人使用假幣,應酌情從重處罰;同時其具有在審判階段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法定、酌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假幣犯罪嚴重影響國家正常金融秩序和經濟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法院的這一判決不僅有力保護了老年攤販等弱勢群體的權益,切實守護了老年攤販的血汗錢,同時,也給社會大眾敲響警鐘,任何企圖通過違法手段謀取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懲處。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務必提高警惕,學習假幣識別技巧,發現可疑貨幣及時報警;如不慎收到假幣,切勿心存僥幸繼續使用,應當立即上繳銀行或者公安機關。唯有人人知法守法,共同抵制假幣,才能守護好我們的“錢袋子”,讓不法分子無處遁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泰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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