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國硅酸鹽學會防水材料專業委員會剛性防水專家委員會委員王新全
據悉,在 2025 年 4 月 10 日,正值《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GB55030 - 2022(以下簡稱《防水規范》)實施滿兩周年之際,相關從業人員因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防水規范》公平競爭審查結論,以及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的決定存在異議,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核,該訴訟成功立案,正式進入司法審理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訴訟立案后的 4 月 25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準技術管理司發布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國家標準起草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通知》,這一時間節點的政策發布,引發了行業內的廣泛關注與討論。(下圖)
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可知,某公司曾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向總局提交舉報,稱住建部發布的《防水規范》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構成行政壟斷。總局在 2024 年 11 月 25 日給予該公司答復,明確表示 “根據《標準化法》,住建部有權制定強制性標準,不存在濫用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然而,行業爭議的核心在于,《防水規范》是否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的強制性準入限制,這成為判斷該規范發布實施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要求、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關鍵所在。具體表現為,在《防水規范》設計章節的防水做法中,對一級防水的材料使用和施工工藝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指定采用某些防水材料并明確施工道數,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其他防水材料和施工做法的應用。實際上,即便不采用規范中一級防水強制性指定的防水材料和做法,在相同的防水工程驗收核驗條件和驗收標準下,也能滿足《防水規范》的要求,這就表明該強制性指定缺乏充分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技術依據支撐。
此外,《防水規范》不僅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的強制性準入限制,還缺失對預防和阻止工程結構缺陷滲漏的防水性能要求(詳見第6.0.2條第5款)。這種規范上的不完善,致使整個防水行業陷入只注重防水設防形式,卻忽視防水設防實際效果的發展誤區。其帶來的負面影響廣泛,不僅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還增加了消費者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同時也阻礙了防水行業的高質量健康發展。
從法律層面來看,《防水規范》中含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內容,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條、第四十五條以及《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存在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嫌疑。自發布實施兩年以來,該規范已切實對我國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領域的公平競爭產生了限制影響。但執法機關以 “根據《標準化法》,住建部有權制定強制性標準” 為由拒絕進行行政壟斷立案調查,這一做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存在相悖之處。
此次全國首例強制性國家標準公平競爭審查訴訟案,與當前國家大力推進改善市場營商環境、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政策導向緊密相關。案件所提出的訴求,充分反映了廣大消費者和中小企業迫切希望改善市場營商環境的共同愿望。該案件的受理,對于推動國家標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開展,以及落實國務院公平競爭審查政策,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或將為相關領域的規范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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