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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內容
事實說明:農村村集體村民之間土地流轉,涉及到的幾個法律問題,向呂梁市司法局領導咨詢一下,1、村民之間土地流轉協議超出土地承包合同年限是否受法律保護?2、土地流轉(租賃方)私自改變耕地用途,承包方(甲方)是否有權終止協議?3、土地流轉(租賃方)未經承包方同意,是否可以私自轉租或者流轉?4、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村民是否可以繼續(xù)流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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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部門
呂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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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內容
網民朋友,您好!關于咨詢農村村集體村民之間土地流轉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規(guī)定,土地流轉協議超出承包期的,超出部分無效。
2.終止或解除協議的前提是協議合法有效,如雙方簽訂的土地流轉協議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二)棄耕拋荒連續(xù)兩年以上;(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tài)環(huán)境;(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規(guī)定,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承包方可以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條“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規(guī)定,受讓方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可以再流轉。
4.黨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近年來我國有序推進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試點,在延長的承包期內,村民可以繼續(xù)流轉土地,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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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呂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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