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一超四罰”
案件被曝光
案例一
某交通運輸執法人員通過北京市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發現某公司3輛貨車存在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該公司現有運營性貨車21輛,3輛超限超載,達到該公司車輛總數的14%,已構成道路貨運經營者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的10%,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列》第六十六條和《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停業整頓1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某交通運輸執法人員通過北京市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發現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貨車,在北京市房山區方易路實施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50%的違法行為被某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該公司現有運營車性貨車1輛,1輛超限超載,達到該公司車輛總數的100%,已構成道路貨運經營者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的10%,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和《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載量基準》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停業整頓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某交通運輸執法人員通過北京市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發現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貨車,在七大路實施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30%的違法行為被某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該公司現有運營性貨車3輛,1輛超限超載,達到該公司車輛總數的33.3%,已構成道路貨運經營者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的10%,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列》第六十六條和《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停業整頓5日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是指對違法超限超載行為處罰后,依法對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和貨運站經營者實施的后續查處,主要包括:
(一)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吊銷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
(二)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 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
(三)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 平谷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
編輯: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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