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打人致癱案,同唐山燒烤店打人案,確實有諸多相似之處。
這兩起案件均發生在夜間堂食前后,毆打他人都具有較明顯的隨意性、挑釁性,且都不存在實質性的爭執或沖突。
就打人的兇殘程度而言,兩者也相當。
胡建秋等打人最兇狠方式是,使用腿腳猛揣受害人的頭部,而唐山的陳繼志一方則是用啤酒瓶猛擊受害人腦袋。
兩伙人下手都具有高度兇殘性,不計后果,且都有放任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結果發生的傾向。
此外,唐山的陳繼志之所以敢于在公共場合尋釁茲事、肆意毆打他人,除有同伙現場助威和屢次逃脫法律制裁而喪失了對法律的敬畏外,還有公安系統的“保護傘”為其撐腰。
在當前這個法治環境下,陸豐的胡建秋之所以敢肆意毆打他人,尤其是敢于不計后果的下死手毆打他人,真正助其膽量的恐怕不是酒,而是其當派出所長的叔叔胡某波。
后來該案發生的一連串怪事,似乎是真得應了胡建秋對自己行為后果的預判,經過所長胡某波的一番騷操作,將人打致偏癱的胡建秋僅僅行政拘留了10天。
而唐山的陳繼志,案發后之所以迅速被抓,是因為媒體的關注和輿論的沸騰。
與唐山燒烤店打人案,性質相近,兇殘程度相當,但危害后果還要嚴重許多的陸豐打人案,其兇手之所以沒有被罪罰相當的繩之以法,那全是因為該案發生時,沒有被媒體和公眾關注到。
當然,如果胡建秋、陳繼志之流是無錢無勢的平頭百姓,我想如此嚴重暴力犯罪,他們的落網也是無需社會關注的。
但問題來了,我們現在是法治社會,而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據此觀察,陸豐打人致癱案的辦理,是嚴重褻瀆了這一法治原則的。
胡建秋打人致癱并導致受害人一年多后死亡的案件,按照案件性質和當前類似案件的量刑平均線論,該案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比尋釁茲事更合適,其刑期應該在10年上下。
但現已對罪犯胡建秋等以尋釁茲事罪進行了定罪量刑,而且刑罰已執行完畢。
據此看來,該案現已進入“夾生飯”階段,因為在司法實踐中,一起已經判刑并刑罰執行完畢的刑事案件,推翻它并重來的難度,不亞于赤腳登天。
因為刑事案件翻案,就意味著,有人可能因此被追責,而且被追責的人,還不只是某一家某一人,而是公檢法三家以及參與辦理該案的一大幫人。
所以說,刑事案件翻案的真正阻力是來自公、檢、法三家,以及三家的一大幫辦案人員。
但該案若確實存在事實認定、證據使用、法律適用等方面的錯誤,以及存在權力非法干預的問題。
尤其是,該案已曝光在公眾視野之中的情況下,翻案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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