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勞動部下設安全生產管理局
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察職權;研究制訂全國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法規、政策,研究、分析、預測安全生產狀況,提出相應對策;根據需要對特大事故進行調查、仲裁,承擔對特大事故調查結果進行批復的工作;組織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及企業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和整改。
1998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下設安全生產局
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督職權;擬定全國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法規、政策;組織協調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成員由原勞動部安全生產管理局,礦山安全監察局和職業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該局一部分人劃歸國家技術監督局)及國家經貿委經濟運行局搶險救災處等部門的74名工作人員精減為現行政編制21人。閃淳昌任局長,楊富,任樹奎任副局長,設正副處長8名。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研究擬定全國安全生產的發展戰略、工作規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工作。
(三)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檢查企業、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情況,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
(四)組織指導全國傷亡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分析、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五)組織、協調、監督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的有關事宜。
(六)綜合管理全國安全檢測檢驗工作,對從事安全檢測檢驗、評價、設計、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資格認可和委托授權。
(七)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國家重點工程安全設施的預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重大危險源的評估,監督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八)監督管理全國勞動防護用品工作。
(九)組織指導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工作,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科研等經費,組織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的工作。
(十)組織推動全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情況;組織全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十一)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2001年,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適應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其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涉及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工作,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名義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
一、職能調整
(一)現由國家經貿委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劃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職能不作調整。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擬定有關政策及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技術標準。
(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國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三)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04號)規定執行。
(四)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受國務院委托對特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
(五)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曹剛律師整理不易,轉載請予以尊重)(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
(六)組織全國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七)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材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職業安全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九)擬定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的干部管理工作。
(十一)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人員編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行政編制1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15名(司局級)。
2005年,設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5〕4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整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將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劃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綜合監督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研究擬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規程,并組織實施。負責職責范圍內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六)指導、協調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曹剛律師整理不易,)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九)依法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十)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并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0名(含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14名(司局級)。
2018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應急管理部
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后,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并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干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國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制定部門規章、規程和標準并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黨中央、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特別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國家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指導地方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消防工作,指導地方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曹剛律師整理不易,轉載請予以尊重)。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國際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管理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十八)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應急管理部應加強、優化、統籌國家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國家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國家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自然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2.與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人員編制
應急管理部機關行政編制546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46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級)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96名(含總工程師3名、安全生產監察專員8名、應急指揮專員7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4名)。
2023年,應急管理部職責調整
一、關于職責調整
(一)將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職責、教育訓練司承擔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教育訓練相關職責劃轉給國家消防救援局。
(二)應急管理部管理國家消防救援局,增加擬訂消防員退出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建立健全應急聯合指揮平臺職責。
(三)應急管理部按照下管一級原則,繼續履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務任免、調配、表彰、獎勵、處分、烈士評定等有關工作。
(四)應急管理部其他職責保持不變。
二、關于編制職數調整
根據職責調整,核增應急管理部應急指揮中心10名行政編制、隊伍建設局5名行政編制。調整后:應急管理部設20個內設機構及機關黨委(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離退休干部局。機關行政編制558名。部門領導職數為部長1名,副部長4名(不含兼任國家消防救援局局長職數),政治部主任(副部級)1名。應急管理部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國家消防救援局第一政治委員,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兼任國家消防救援局局長,應急管理部政治部主任兼任國家消防救援局政治委員。司局級領導職數96名(含總工程師3名、安全生產監察專員7名、應急指揮專員7名、保密委員會專職委員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4名、應急指揮中心副主任兼任國家消防救援局指揮中心主任1名)。
承辦的
成功將對方主張近億元火災損失打掉了7500萬,減損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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