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3日
山東棗莊
一名11歲男孩往小區的窨井眼中投鞭炮
引起窨井爆炸
致使自己九級傷殘,弟弟也受了傷
事后,兄弟倆一方提起訴訟
向小區物業索賠共計48萬余元
(資料圖 圖文無關)
一審判決中
法院酌定小區物業
對兄弟倆的損失承擔20%的過錯責任
并由此判決物業賠償兄弟倆
分別12.1萬余元和3921.05元
但小區物業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資料圖 圖文無關)
4月24日
據媒體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
山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今年2月
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駁回小區物業的上訴,維持原判
男孩往窨井中投鞭炮引起爆炸
致自己九級傷殘
弟弟也被燒傷
小澤和小甲(均為化名)是兩兄弟,家住棗莊市薛城區,事發時分別為11歲和6歲。此前,兄弟倆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小澤和小甲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小區物業分別索賠47.2萬余元和1.1萬余元。
(資料圖 圖文無關)
一審法院認定:
事故發生后,小澤受傷更重,被醫院診斷為多處二度燒傷、雙下肢二度燒傷、上肢二度燒傷等,輾轉多家醫院接受治療,加上購買藥品等,共花費30.8萬余元;小甲也被診斷為多處二度燒傷,醫療費花費5008.51元。
不能證明按約定履行了對窨井的管理義務
物業被判擔責20%,賠償12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窨井是小區內建筑物的附屬設施,小區物業作為窨井的管理者,有檢查、維護、管理義務,物業服務合同中也有約定。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小澤屬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放任他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鞭炮產生爆炸,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減輕小區物業的責任。
(資料圖 圖文無關)
因此,結合事故發生的原因、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小區物業承擔20%的過錯責任,小澤自行承擔80%的過錯責任。小甲的損害系因小澤的行為造成,故應由小澤承擔80%的賠償責任。鑒于小澤系未成年人,其賠償責任應由監護人承擔。
(資料圖 圖文無關)
一審法院還認定,小澤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5.6萬余元,加上酌情支持的1萬元精神撫慰金,小區物業應賠償小澤12.1萬余元;小甲的各項損失共計1.96萬余元,物業應賠償小甲3921.05元。
一審判決:
據此,薛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薛城區某物業有限公司支付小澤各項損失12.1萬余元,支付小甲各項損失3921.05元,駁回小澤和小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小區物業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區物業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物業認為:
根據2023年1月當地政府發布的相關條例及通告,案涉小區屬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小澤、小甲兄弟倆在禁燃禁放區域投放“竄天猴”爆竹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小澤因其自身實施違法行為而受傷,小甲也因此受傷,兄弟倆的損傷應由其父母承擔;物業對此次事件的發生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物業還認為一審認定小澤的精神撫慰金1萬元明顯過高。
(資料圖 圖文無關)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物業負有安全防范義務,應定期清理下水管道等,確保化糞池沼氣易燃氣體濃度控制在25%以下,但相關證據不能證明物業將化糞池內的沼氣濃度控制在危險值以下和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以及管理義務。
(資料圖 圖文無關)
案涉小區屬煙花爆竹的禁燃禁放區域,物業雖張貼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標語,但對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違反行為并未達到零容忍,缺乏有效防控措施,對小澤兩兄弟在小區燃放鞭炮未能及時發現并予以制止。
二審判決: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物業承擔20%的賠償責任,依據充分,并無不當。此外,一審法院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符合相關賠償標準。
據此,今年2月13日,棗莊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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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佳蓓 ▌校對:李江龍 ▌審核:鄒鵬
▌來源:中國消防、中國新聞網、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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