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準時下班”遇上“考核不合格”
朋友小林去年入職某國企技術崗,他習慣高效完成工作后準時下班,業余時間組樂隊玩音樂。同批入職的兩位同事卻常加班“表現”,領導多次暗示“年輕人要多奉獻”。年終考核時,小林成為全組唯一“不合格”者,績效獎金直接降檔。面對質問,組長甩出一句:“拒絕加班就是沒有團隊精神!”
一、加班不能“強買強賣”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
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加班需與工會、勞動者協商一致;
即便因緊急事件(如搶險救災)安排加班,也需保障健康并支付加班費;
企業單方面強制加班屬違法,員工有權拒絕。
值得警惕的是,某些企業將“奉獻精神”偷換概念為“加班文化”。真正的奉獻應源于員工對企業價值的認同,而非制度性壓迫。
二、績效考核制度是否合理?這三點必須搞清楚
小林的核心疑問是:拒絕加班能否成為考核不合格的理由?我們結合法律和實踐來拆解:
1.考核制度的合法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企業制定考核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如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向員工公示。如果小盛的單位從未公開過 “拒絕加班影響考核” 的規定,那么以此為由評定不合格涉嫌違法。
2.考核標準的合理性
績效考核應當與崗位職責直接掛鉤。例如,程序員的考核應圍繞代碼質量、項目交付效率等,而非 “下班是否準時”。若企業將 “加班時長” 作為核心指標,甚至以此否定員工的本職工作成果,可能構成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3.證據鏈的完整性
企業若主張員工 “工作表現差”,必須提供具體事實依據。比如,小盛的組長是否記錄過他的工作失誤?是否有客戶投訴或項目延期的證據?僅憑 “多次拒絕加班” 這一理由,難以支撐考核結論。
三、遇到類似情況,該如何應對?
事前防范:簽訂合同時明確“工資結構”,警惕將固定工資拆分為績效工資;
事中留證:保留加班通知、工作成果、考核反饋記錄;
事后維權:向企業工會或職代會申訴;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申請勞動仲裁,追討賠償金。
結語
職場不是“誰晚走誰優秀”的競技場。真正健康的考核制度,應讓汗水流向價值創造,而非無效消耗。若企業將“加班文化”凌駕于法律之上,勞動者有權說“不”。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1、44條(加班時間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4、31條(考核制度合法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仲裁范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