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好久沒有做夢了,但昨天做了一個,而且是個與法律有關的噩夢,于是把它記錄下來。
2
有個微友通過微信問我:最近手頭有點緊,想賺點快錢。
我告訴它,現在錢都不好賺,所有賺快錢的方式都寫在刑法書上,還是要小心點,防止犯罪。
3
它說想綁個票搞點錢花。
我趕緊告訴它:綁架是重罪,這種想法可不能有,搞錢花也得靠走正路才行。
4
它繼續告訴我:已經看好了一個票,也先中了藏票的地點。
這等于要著手實施犯罪了。
我鄭重地告訴它:這種事真的不能做,一做就是10年以上,后果太嚴重了。
5
它說已經綁架了一個小女孩,并向對方家屬開出了百萬元贖金。
我告訴它,抓緊把孩子放了,及時中止。
6
它說,因為小孩子說話很討厭,已經把孩子給做掉了。
撕票可是死罪啊。
7
想到這里,我把自己都嚇壞了,從噩夢中醒來,看了一下時間,是2025年5月2日的凌晨6時。
好長時間心情都不能平靜,因為太可怕了。
好在是噩夢一場,如果真的有這事,我估計就會有大麻煩了。
8
我當然知道,它和我沒有任何關系,就是微信好友。
我不知道它的任何信息,除了一個微信名。
它想賺點快錢,甚至想通過綁架搞點錢,這種想法當然不妥,但這本身不構成犯罪。
因為馬克思認為,構成犯罪的是人的“行為”。“行為”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我(行為人——筆者注)只是由于表現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圍。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
這是馬列經典論述。
9
它物色了犯罪對象并找好了藏票地點,這自然是犯罪預備,無論是作為法律人,還是普通網友,我都應該制止。
但如果我向有關部門告發,是不是多事?又有誰哪個部門管?畢竟網絡上的言論,假話太多。
我會不會自找麻煩?因為它只是一個網上的微信名而已。
10
它把小孩綁了,這當然是犯罪,我作為公民自然有檢舉、揭發的責任。
但微信就是虛擬的網名,我怎么知道它是不是真的做了?或許它是開玩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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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撕票了,這問題可嚴重了。
如果是真的,這會不會牽連到我?
畢竟如果是真的,警方一定會詳細審訊它,和誰聊過?犯罪動機、犯罪原因、犯罪經過。
它會不會舉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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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主動刪除微信記錄,會不會被警方視作是銷毀證據?
我如果不刪除,會不會天天看著提心吊膽?
如果有一天我真的被傳喚,這是不是呈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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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日有所思,夜有所夢,或許是我白天想到過這種事?
一個法律人,做個夢都這么可怕,真是不好玩。
2025年5月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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