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已成為一種普遍的消費方式,
亂象也隨之叢生,
未經家長同意,
培訓機構將會員卡轉給第三方。
已支付的錢款可以要求退還嗎?
近日,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批
由預付式消費引發的合同糾紛。
某培訓機構系一家從事兒童電腦編程教育的培訓機構,所屬公司于2019年成立。2020年至2021年間,殷某、吳某等19名家長在該培訓機構為其孩子辦理課程會員卡,并簽訂《課程協議書》,就課程學習的地點、時間、課時、費用等做出約定。
2022年2月,某培訓機構對外發出公告,稱因其經營不善,暫停所有課程,并單方宣布將剩余課程轉入第三方培訓機構。該培訓機構校長在微信群里表示目前機構已經是資不抵債,教學器具均變賣用于支付老師工資,向總部機構退回器材所申請的退款還未到賬,其承諾賬戶一旦有錢入賬會盡快付清欠款,同時也在盡全力尋找優秀的培訓機構為孩子辦理轉校。在家長們的要求下,該機構校長出示其與另一家培訓機構老師商量轉接學員的聊天記錄,并承諾派出對應負責老師跟蹤一段時間,以確保學員上課質量。
部分家長表示,不接受轉機構,只要求退款。家長們認為,此前因某培訓機構所處地理位置租金過高,其已有過一次變更地址的情況,現在該培訓機構無法提供課程服務,且在未取得家長們同意的情況下,直接關停并把孩子轉到其他機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后續,家長們要求該培訓機構提供退費期限也無任何回應,遂將該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請求退回課程會員卡中未消費的課時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殷某、吳某等19名消費者有權要求某培訓機構退還其預存于課程會員卡中未消費的課時費用。案涉《課程協議書》均系雙方當事人意思真實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因某培訓機構單方宣告將剩余課程轉入第三方培訓機構并停業,其無法提供課程服務,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對殷某、吳某等19名消費者要求解除其與某培訓機構簽訂的《課程協議書》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規定,某培訓機構應當承擔返還剩余課時費的義務。
據此,在充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結合購買課程類目、金額、剩余課時量等因素,最終判決某培訓機構退還殷某、吳某等19名消費者剩余未消費課時費共計13萬余元。現判決已依法生效。
近年,預付式消費(如會員卡、充值卡、課時包等)已成為餐飲、健身、教育、美容等行業的常見商業模式,消費者預先支付費用以獲得后續商品或服務。該模式憑借便利性和優惠吸引消費者,但存在經營者違約風險。
2025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2.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3.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4.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
來源: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作者:周澤榮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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