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6月14日,行政執法部門接到某城市管委會電話報告:“某酒業公司3號罐庫有焊工涉嫌無證上崗作業情況”。行政執法部門立即安排行政執法人員前往該酒業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某設備制造公司在某酒業公司3號罐庫實施焊接作業。經核實,鐘某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但該設備制造公司仍安排其從事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鐘某進行焊接作業。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結合該地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設備制造公司罰款2.5萬元。
專家評析
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的工作潛在危險性較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可能對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傷害,而且也容易對其他從業人員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工貿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本案中,某設備制造公司屬于工貿企業,該公司安排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鐘某從事金屬焊接切割作業,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鐘某進行焊接作業,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某設備制造公司安排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鐘某從事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本期 “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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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自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從事焊接與熱切割等特種作業的,應當取得( )。
A.特種作業操作證
B.考試合格證
C.職業資格證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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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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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佳蓓 ▌校對:李江龍 ▌審核:鄒鵬
▌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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