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從此,結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
婚姻登記條例
(2003年8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公布 根據2024年1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2025年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04號第二次修訂)
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七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實際為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預約、頒證儀式等服務。鼓勵當事人邀請雙方父母等參加頒證儀式。
第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對外國主管機關依據本條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國際條約出具的證明文書的真實性負責,并簽署書面聲明。
第九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第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核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詢問相關情況,并對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狀況信息進行聯網核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來源:安達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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