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強奸罪因其高度隱蔽性、證據單一性及社會敏感性,往往成為刑事辯護領域的難點。如何在這一類案件中為被告人爭取合法權益,非常考驗辯護律師的專業能力。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包頭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專注刑事辯護領域二十余年,代理多起疑難復雜強奸案件。本文結合張萬軍教授代理的部分典型案例,結合司法實踐中疑難案例及刑法理論,梳理有效辯護的核心要點,為公眾呈現一場強奸案罪與非罪的深度探討。
一、精準突破證據鏈:從"孤證不能定案"到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張萬軍教授指出,強奸案中若僅有被害人陳述,缺乏客觀證據,如物證、DNA鑒定、監控錄像等,則證據鏈條存在重大瑕疵,辯護人應以此為突破口,強調"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例如,在張教授代理的H某強奸案中,被害人L某指控H某對其實施強奸,但關鍵證據存在重大缺陷:其一,DNA鑒定僅能證明H某在被害人床單附近留有精斑,但無法證實該精液系性交行為所致,亦不能排除自慰等其他可能性;其二,被害人血液酒精檢測結果顯示酒精含量為零,與其自稱"醉酒失憶"的陳述矛盾,且其案發時能清晰指路、遞鑰匙,表明意識清醒。此外,辯護人多次申請調取被害人案發時通話記錄以佐證其狀態,卻未獲回應,進一步削弱了指控證據的完整性。在張教授代理的T某強奸案中,被害人L某指控T某對其實施強奸,但即使獲得了DNA等證據,也只能證明兩人發生過性行為,無證據證明T某存在強奸罪客觀行為要素,最終檢察院采納了張萬軍教授的不起訴意見。
張萬軍教授強調,“一對一”強奸案中,若缺乏直接證據,需通過間接證據的體系化運用還原事實。例如,在醉酒型強奸案中,可結合被害人案發前后的行為、雙方關系親疏、現場環境等,綜合判斷被害人是否處于意志受限狀態。若證據鏈條無法閉合,應堅決主張"疑罪從無"。
二、破解被害人陳述矛盾:穩定性與邏輯性審查
《刑訴法解釋》要求,被害人陳述需具備穩定性與合理性。張萬軍教授指出,若被害人多次陳述關鍵情節不一致,或報案動機存疑,其證言可信度將大打折扣。
在張萬軍教授代理T某被強奸案中,張教授通過分析微信聊天記錄發現,T某在遭受威脅后,迅速將關注點轉向索要錢款,并多次主動協商見面時間。盡管H某曾發送威脅信息,但T某的后續行為表明其并未陷入“不敢反抗”境地,而是基于經濟利益自愿發生關系。
在張萬軍教授代理H某案中,被害人L某聲稱案發時因醉酒失去意識,但證人證言顯示其離開KTV時神志清醒,能準確描述家庭地址并糾正行車路線。此外,L某在車內當眾換衣的行為,可能給被告人造成"自愿交往"的暗示,而案發后其家屬主動提出經濟賠償協商,亦反映出陳述的功利性傾向。張教授通過分析微信聊天記錄及證人證言,指出被害人陳述與客觀證據的嚴重脫節,成功質疑其真實性。
張萬軍教授認為,辯護人需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與客觀證據的契合度。例如,若被害人聲稱激烈反抗,但體表無傷痕、衣物未破損,或案發后仍與被告人保持正常聯系,則應質疑陳述的真實性。延遲報案需結合社會心理因素,如羞恥感、家庭壓力,進行合理化解釋,避免簡單歸因于"違背意志"。
三、被害人意志的核心:同意有效性的實質判斷
強奸罪的本質在于“違背婦女意志”。張萬軍教授提出,判斷被害人意志需動態考察行為手段與情境。例如,在"半推半就"案件中,若雙方存在親密關系、性行為中有言語互動,且無暴力痕跡,則"推"可能僅是羞怯表現,而非真實拒絕。
在H某案中,被害人L某自愿與被告人共同飲酒、主動赴約,且在車內當眾換衣,暗示其并未對H某產生排斥心理。結合雙方初次見面的社交背景,張教授認為,L某的行為可能使H某誤判其自愿性,進而導致案件發生。此類案件中,若被害人行為存在模糊性,司法機關應謹慎認定"違背意志",避免將動機錯誤(如經濟協商)等同于刑事犯罪。
四、特殊場景辯護策略:熟人關系與強奸罪認定
熟人關系強奸案中,司法機關易受"通奸推定"思維影響。張萬軍教授代理的郭某某案中,被害人指控表姐夫實施強奸,但案發時未呼救、無反抗痕跡,且雙方此前關系親密。張教授結合被害人未采取合理自救措施、案發后經濟訴求等細節,主張“默示同意”的可能性。
在H某案中,辯護人進一步強調:熟人關系背景下,被害人的即時反應,如未呼救、未反抗及事后行為,如協商賠償應納入綜合考量。若被害人客觀上具備求救條件卻未采取行動,且案件存在經濟糾紛誘因,則不能排除"事后反悔"的合理懷疑。
強奸案辯護不僅關乎個體命運,更折射司法文明的尺度。張萬軍教授強調,辯護人應以證據審查為基石,以被害人意志為核心,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唯有摒棄偏見、深挖細節,才能在法律框架內為被告人筑起權利屏障,真正實現"不枉不縱"的法治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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