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八旬的五保夫妻先后去世,侄子代辦喪事花光23萬遺產,被其他親戚起訴索賠。今年2月,江蘇南通一起家族官司登上熱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發文透露,該案二審駁回侄子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侄子鋪張浪費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需賠償其他親屬守夜費、50%的高檔煙酒費,共計62500元。
事情始于2024年,王老爺子和張老太是一對五保戶夫妻,沒有生育子女。平日里,兩邊的親戚對他們的生活都有所照顧。2024年1月,王老爺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他的侄子王某為他操持了喪事。王老爺子的去世,讓張老太深受打擊。她不小心摔跤受傷并臥床不起,不久就追隨老爺子離開人世。這時候,兩邊親戚經過清點,發現老夫妻倆留下了23萬元遺產。
因為王某之前操辦王老爺子的喪事妥當,因此在張老太去世后,張氏子侄們決定由王某代為保管張老太的23萬元遺產,并負責操辦張老太的喪葬事宜。張氏子侄在托付王某操辦喪事時,提醒他按照農村喪事標準辦理,不要超過之前王老爺子的喪事標準。
王某接下托付后,心里產生了不平衡。他認為,自己平時對兩位老人多有照顧,還為老爺子操持了體面的喪事,辛苦下來卻沒有權利繼承遺產。因此,在張老太的喪事中,王某一改之前中規中矩的做法,反而大操大辦,即便被張氏子侄屢次反對,他都置之不理,將23萬遺產花的精光。
隨后張氏子侄將王某告上法院。
為何張氏子侄能夠要求王某賠償?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首先,本案中,張氏子侄具有遺產繼承權。由于王老爺子先去世,按照繼承第一順位,其遺產全部由老太太繼承。張老太去世時,其兄弟姐妹也先于她死亡。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因此,張老太娘家的張氏子侄作為旁系血親,在張老太無直系血親的情況下依法享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王某不存在繼承權。其次,王某被委托主持老太太葬禮,費用從遺產中出。此時,王某實際上相當于遺產管理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王某在張氏子侄要求按照農村喪事標準辦理的情況下,因泄憤花費高額喪葬費,超出了合理范圍,且未征得繼承人的同意,開支行為已屬于鋪張浪費,擴大損失,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因此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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