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土地征收及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當征拆雙方就補償方案達成共識后,必須通過書面形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這份書面協議具有雙重保障作用:一方面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形成對征收方履約行為的法律約束。因此,對于被征收人而言,規范簽署補償安置協議是維護自身利益的關鍵環節。
需特別注意的是,協議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條款內容。協議生效后,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必須嚴格履行約定義務,為避免權益受損,被征收人在簽署過程中務必保持高度謹慎。
關于協議簽署的具體操作要點,建議如下:
一、審查補償的核心內容
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征收項目,被征收人都應重點核查協議是否完整載明以下核心內容:具體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及位置、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臨時過渡費用、過渡期限、交房時間節點及違約責任條款等。若發現協議存在空白項、條款模糊或關鍵數據缺失(如未明確補償總額、安置房具體信息等),應立即拒絕簽署。
實踐中常見征收方單方篡改協議內容、擅自降低補償標準或縮減安置房面積等違約行為,簽署不完備協議將使被征收人陷入被動。
二、堅持"先補償后搬遷"原則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征收必須嚴格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定程序。這意味著征收方需先行完成補償款支付或安置房交付等實質性補償工作后,方可要求被征收人騰退房屋或移交土地。被征收人切勿因催促而提前搬遷,否則可能面臨補償落空的風險。
需注意,單純簽署協議并不等同于完成征收程序,必須確保補償資金實際到賬或安置房產權落實后,方可啟動搬遷流程。
三、不要相信口頭承諾
所有補償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固定在協議中,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實踐中需防范兩類風險:
其一,部分征收方以"模擬協議""意向協議"等名義誘導簽署內容缺失的協議,并聲稱"不影響實際權益",但此類協議在簽約率達標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
其二,對征收方作出的任何口頭承諾(如提高補償標準、追加安置面積等)均應保持高度警惕,未寫入協議的承諾不具備法律效力。特別是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等公益性項目,更需嚴格審查協議條款,避免因輕信口頭約定導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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