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一般行文中提到的“中央銀行”是一種面向功能的說法,而下面要說的“中央銀行”則是實打實的銀行名字,它是我國民國時期四大銀行之一。
1924年,孫中山撥給宋子文國幣3000萬元,在廣州籌備設立“中央銀行”。同年8月15日,廣東國民政府“中央銀行”正式成立,資本1000萬元。
宋子文
1926年10月,北伐軍收復湘鄂,攻克武漢,廣東國民政府隨之遷到武漢。是年12月,又在漢口成立“中央銀行”,后因戰亂頻繁,該“中央銀行”業務自行停頓。
等到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也開始籌辦“中央銀行”,設籌備處于上海。1927年10月25日頒布的《中央銀行條例》19條規定“中央銀行為特許國家銀行,在國內為最高之金融機關,由國家集資經營之”。
1928年11月1日,由國民政府撥資本2000萬元,蔣介石南京國民政府“中央銀行”成立,總行設于上海外灘15號原上海華俄道勝銀行大樓。原國民政府設于廣州的“中央銀行”改組為“廣東中央銀行”,后又改為“廣東省銀行”。
蔣介石南京政府這個“中央銀行”才是我們說的民國“中央銀行”的正主,此前我們提到的廣州與漢口的兩個“中央銀行”與蔣介石政府“中央銀行”雖然名稱完全一樣,但實際上并沒有太大的關系。
1936年中央銀行紙幣
中央銀行總行設置“理事會”,司“立法之責”,另設“監事會”,司“監察之責”,而行政權則歸屬總裁、副總裁,使立法、監察、行政三權分立,頗有幾分現代“民主”的氣質。第一任中央銀行總裁由財政部長宋子文兼任,后因宋子文與蔣介石意見不合產生矛盾,改由孔祥熙擔任。
1939年中央銀行紙幣
中央銀行享有“發行鈔票、代理國庫、募集經理國內外公債”的特權,享有“公款解撥存儲匯兌”的優先權,同時可以經營一般性的商業銀行業務。
民國四大銀行中,中央銀行與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三行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統屬關系,但其他三行在業務上特別是“資金的調劑”方面要依靠中央銀行,受到中央銀行的制約。到民國后期,中央銀行受財政部的委托,權力擴大,可以隨時檢查其他銀行的業務與賬務,并進行干預。財政部主管金融行政,而業務經營、資金調撥、外匯統籌、金融市場管理等事務均由中央銀行決定。
1942年中央銀行紙幣
1942年7月,蔣介石政府確定“中央銀行”為唯一紙幣發行銀行,所有法幣及作為法幣準備金的外匯與黃金統統集中到中央銀行管理統籌,原承擔國際匯兌銀行任務的“中國銀行”被改為了發展國際貿易銀行。
東北九省流通券
當時在市面上流通的關金券、東北九省流通券、金圓券都是由“中央銀行”發行的。1942年到1948年期間,中央銀行發行的紙幣達80多種,共有13家印刷廠來承擔紙幣印制任務。
金圓券
抗戰期間,中央銀行總部隨蔣介石政府遷移至重慶,抗戰勝利后又重新遷回到上海。
1949年,因解放戰爭國民黨政府潰敗,中央銀行隨國民黨政府先后遷往廣州、重慶、成都,一路逃竄,后于年底遷往臺灣臺北市。1月27日,駛往臺灣的中聯輪船公司輪船“太平輪”因夜間超載航行,在舟山群島海域的白節山附近與建元輪船公司的“建元輪”相撞,船上932人遇難,隨船運往臺灣的國民黨檔案、1000多箱中央銀行重要文件等物資也一同沉沒。
因許多重要文件毀于海難,中央銀行遷臺后十余年都無法復業,貨幣發行、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代理國庫、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等重要業務均委托“臺灣銀行”辦理,由臺灣銀行代行中央銀行的職能,中央銀行這個“中央銀行”變得有名無實。
臺灣中央銀行
1961年6月27日,蔣介石核準《中央銀行復業方案》,中央銀行于1961年7月1日借用臺灣銀行總行(今重慶南路臺灣銀行營業部)的位置在臺灣正式復業。臺中央銀行收回了委托“臺灣銀行”的大部分業務,考慮新臺幣幣值穩定且流通已久,仍委托臺灣銀行發行貨幣。直到2000年,臺灣當局將新臺幣發行權收歸中央銀行,至此,臺灣中央銀行恢復了所有業務功能。
而原中央銀行留存大陸的部分機構則隨著1949年5月25日上海的解放移交給人民政權。外灘15號中央銀行總部由上海市軍管會接管,資產移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央銀行的部分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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