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新就業形態
勞動者權益保障
典型案例目錄
● 案例1.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議案
● 案例2.是否屬于新就業形態相關責任保險中的“業務有關工作”,應當依據具體理賠情形,結合相關行為對于完成業務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綜合審查認定——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 案例3.勞動者獲得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后,有權請求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馮某訴某物業公司身體權糾紛案
● 案例4.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相關商業保險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權責任糾紛中一并向保險人主張賠付——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1
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楊某在某運輸公司從事混凝土運輸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楊某入職后先通過微信群接受某運輸公司派單,后在某平臺注冊賬號綁定該公司,由該公司審批通過之后,通過平臺接受該公司派單。某運輸公司根據接單數、運輸量、是否超時、有無罰款等按月向楊某支付運費報酬。楊某與某運輸公司產生爭議,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裁決楊某與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楊某與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某運輸公司與楊某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據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支配性勞動管理。本案中,其一,某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在某平臺注冊的賬號須選擇該公司綁定,并經公司審批。楊某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服從某運輸公司安排,某運輸公司存在對楊某進行扣罰等勞動管理行為。楊某對運輸任務、運輸價格均不具有自主決定權。其二,某運輸公司與楊某按月結算工資,某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單,相關運輸收入構成楊某主要經濟來源。其三,楊某從事的是混凝土運輸工作,屬于某運輸公司的業務組成。綜上,某運輸公司與楊某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互聯網平臺及數字技術要素的加入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傳統勞動管理方式,但未改變勞動管理的性質。參照指導性案例237號“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訴徐某申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裁判要點,支配性勞動管理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如何判斷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可以參照指導性案例237號“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訴徐某申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38號“圣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22〕36號)第7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等作出認定。故此,認定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根據用工事實進行實質審查,綜合考量企業是否通過制定獎懲規則等對司機進行勞動管理,司機能否自主決定運輸任務、運輸價格,勞動報酬是否構成司機主要收入來源,司機從事的運輸工作是否屬于企業業務有機組成部分等要素,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依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轉自:中國普法
編輯:苗 艷
審核:馮 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