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近日,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兩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引發爭議,央視《法治在線》聯系到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法院回應,關于“安全距離”,表述存在使用不恰當的問題。法院還提供了事發現場公共場所視頻,并詳 細介紹案發情節。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介紹,這個普法案例源自法院調解結案的一起真實案例。事發時間是2023年5月19日,原告為女性,碰撞事故發生時59歲,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發時29歲。事發當時,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間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緩慢轉身站住,被告當時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況,將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真實案情與普法案例介紹的案情、網傳的案情存在較大出入。
第一,網傳撞人的是男性,實際上是女性,在發布的普法視頻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劉某和王某指代,并未體現二人性別。
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與事實不符,實際上,從現場監控視頻看,原告并沒有“突然轉身往回走”,只是緩慢轉身站住,此時原被告之間尚有一定距離。
第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表述不當。真實案情中,被告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況的問題。
2023年9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原被告雙方均聘請了律師進行代理。后辦案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共同查看了調取的監控視頻,雙方共同商定對此事協商解決。此后,辦案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調解方案,被告同意賠償原告7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告同意該調解意見和支付方式。
2024年6月27日,雙方到法院簽署了調解協議,法院于次日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簽署調解協議后,被告2024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筆賠償款1萬元,并自2024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均按時向原告支付6000元,目前只剩一期余款6000元因沒到時間尚未支付。雙方在履行調解書過程中未發生爭議。
對于網傳案情與真實案情存在出入的問題,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介紹,對于法院此次普法過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給廣大網民造成誤導的問題,在此誠懇地道歉。
下一步,法院將認真吸取此次案例普法中的教訓,進一步規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傳質量,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請廣大網民繼續關心和監督法院的工作。
秩序是自然的法。現代社會,人們遵守著法律、道德、規則和習慣等組成的“契約”,而社會也是通過無數個體遵守社會秩序而維持有序運轉。當我們在社會交往中與他人發生“摩擦”——出現權利受損或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時,責任又應該如何劃分呢?
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一老人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向行李箱的主人索賠62萬余元,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8日,因王老太太欲乘坐列車前往河北石家莊,其子送王老太太到北京西站進站候車。當天12時22分23秒,王老太太在前、其子跟隨在后,二人走到北京西站北廣場二樓進站口西側人工檢票口時,劉某手拉行李箱經過安檢后亦欲前往西側人工檢票口進站。12時22分27秒,王老太太轉身,逆行而出,欲追隨其子離開西側人工檢票口,王老太太步行5步后即12時22分30秒碰到劉某的行李箱,隨即摔倒。
王老太太摔倒休息兩分鐘后,由其子及北京西站工作人員扶走離開現場,劉某亦離開。后王老太太自行乘坐火車前往石家莊。在火車上,王老太太出現頭痛、頭暈等嚴重不適,到達石家莊火車站后,出現意識不清的癥狀,被乘警和乘務員用輪椅推下火車。
王老太太的家屬在接站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石家莊市急救中心到火車站接診,并將王老太太送至醫院救治。2019年3月24日,王老太太死亡,死亡原因為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王老太太住院期間,其子共支付醫療費共計69.9萬元。王老太太去世后,2019年11月,其子認為劉某侵犯了王老太太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對王老太太摔倒存在過錯,故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62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是否因過錯導致王老太太摔倒,劉某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成立需以劉某具有過錯作為前提。過錯的基本形態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本案中,事發地點為北京西站,系公眾乘坐火車的鐵路樞紐。王老太太摔倒的地點為火車站的進站檢票口旁,正常通過檢票口后應該前去乘坐火車,鮮有人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而王老太太及其子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王老太太之子在進站檢票口轉身后躲避了劉某及劉某手拉的行李箱,自己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而王老太太轉身逆行而出時未謹慎觀察周邊環境,其轉身行走5步后碰到劉某的行李箱,說明劉某與王老太太間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而王老太太逆行而出更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情況。因其缺乏注意義務,導致碰到劉某的行李箱時未及時停下腳步摔倒,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王老太太之子作為陪同王老太太前往火車站的家屬,對其母亦有照看義務。
而劉某作為正常順行進入檢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行李箱亦全程未離開其控制,一直在其身邊合理范圍內,王老太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謹慎慢行,完全可避免碰到劉某的行李箱。
此外,從王老太太轉身到碰到劉某的行李箱,時間僅不足4秒,劉某作為正常進入檢票口的旅客,無法預見王老太太會在何時轉身逆行,亦無法在王老太太突然轉身的幾秒鐘內作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此時的行走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突然轉身逆行的王老太太負責,不應強加在正常行進的劉某身上。
綜上,法院認為,劉某對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亦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因過錯導致的侵權責任,遂一審判決駁回王老太太之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即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民法典在第一條闡釋的立法目的中,“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赫然在列。對核心價值觀的弘揚強調了中國特色,宣示著我國民法典的人民屬性。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立法機關采用了侵權責任獨立成編的思路,彰顯權利保護的重要性。
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成熟經驗。其中,過錯責任原則依舊是侵權責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歸責原則。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呼喚的是國家層面的“文明”、社會層面的“自由”和個人層面的“友善”。
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這是一種基于維護公序良俗、倡導法治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政策判斷而得出的結論。
過錯責任原則確立的意義:
第一,在道德觀念上,確認個人就自己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這是正義的要求;反之,如果行為非出于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在道德上無可非難,不應負侵權責任。本案即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場合,那么,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必備要件之一,劉某在西客站進站口攜帶行李箱順行,其主觀不存在過錯,行為不存在過失,也已盡其注意,在道德上就不應受指責,亦不應對損害負侵權責任。
第二,在社會價值上,任何法律必須調和“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兩個基本價值。本案發生在人員密集的公共交通樞紐場所,個人的行進自由與公共場所的安全需要衡平,過錯責任則是最能達成此項任務的原則。如果人人均盡其注意義務,一般損害亦可避免,社會安全亦足以維護,個人自由也不受束縛。反之,如果將高度的注意義務強加于正常行進的人員,則束縛了正常的個人自由,反而會減弱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導致在公共場所正常行走時人人自危的社會惡果。
本案中,王老太太摔倒起身后自行乘火車前往石家莊,后出現昏迷至最后死亡,的確令人惋惜。但該悲劇結果的發生不應是劉某承擔過錯侵權責任的理由或前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行走時,尤其如本案中逆行的王老太太,應盡到更高的合理注意義務躲避正常進站的人群,避免可能發生的風險與損害,而非將高度的注意義務強加于正常行進的旅客。同時,陪同老年人進入公共場所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并規避風險,協助老年人做好個人防護,保障人身安全。
應當指出,關注、保障公共場所安全是每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出入公共場所應具備的安全意識,應更多地以個人的自覺、自省,避免危險、矛盾及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
上述案件判決后,北京法官也寫了法宣稿,中國法院網全文刊發。(以上文章來自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圖片來自央視)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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