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爭議焦點為A公司設計的小杯咖啡包裝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四被告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A公司商品包裝、裝潢的仿冒,以及B、C等公司的責任該如何劃分。
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 | 陶瑜 邵李鳴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咖啡是不少打工人的“續命神器”
當一公司打造出“爆款”咖啡后
有人隨后售賣相似包裝的產品
這算不算侵權?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A公司是一家咖啡公司,其生產的速溶咖啡采用了獨特的迷你咖啡杯包裝,搭配明快鮮艷的底色,形成了鮮明的品牌符號,為廣大消費者熟知。
隨著A咖啡公司產品知名度的提高,B、C、D、E公司生產并在網店中銷售與A公司產品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咖啡杯產品。其中,B公司是咖啡杯的生產商,C公司、D公司、E公司是咖啡杯的銷售商。A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四家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律師費、公證費等共計112萬余元。
被告B、C、D、E公司辯稱,自己的產品包裝顏色僅為灰、棕、黑三種,杯身印有公司縮寫和烘焙程度標識,與A公司產品存在明顯差異,消費者稍加注意即可區分。被告C、D、E公司另辯稱,其不知道銷售的產品為侵權商品,且產品包裝具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爭議焦點為A公司設計的小杯咖啡包裝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四被告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A公司商品包裝、裝潢的仿冒,以及B、C等公司的責任該如何劃分。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A公司提供的證據,涉案咖啡包裝裝潢由A公司提出創意、設計,自2018年以來持續使用和宣傳,采用立體咖啡杯形狀、字母圖案印制設計的小杯子,與市面上多數袋裝咖啡設計不同,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在消費者中建立了穩定的品牌識別度,能夠作為商品來源的顯著標識,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法院經比對后確認,B、C等公司的涉案咖啡包裝雖與A公司的產品在杯蓋、文字等方面存在些許差異,但無論是整體造型還是圖案的字體、顏色、大小、布局等均基本一致。
同時,各家產品均采用多種顏色的小杯子混合包裝后與透明塑封外包裝組合,作為整體在市場進行銷售。同時被告在網絡進行銷售時也未對差異進行明顯的展示和說明,相關差異較難被一般消費者所察覺,容易在購買時產生混淆和誤認。綜上所述,四被告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而C、D、E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已在A公司主張的侵權期間內取得產品包裝合法來源,且三公司作為咖啡行業從業者,開設多家網絡店鋪,已具有一定的市場規模,對于市場的主流咖啡產品應當有一定的認知,對他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咖啡產品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故法院對相關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合考慮A公司所受損失、各被告獲利情況等因素,法院判令B公司作為生產者立即停止制造與A公司即溶咖啡產品包裝、裝潢相近似的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包裝、裝潢,并賠償A咖啡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C、D公司因股東、主要管理人員、商號相同,存在銷售侵權產品的意思聯絡,對上述賠償金額的2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E公司對上述賠償金額中的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說法
知名企業遭遇商標、字號、包裝等侵權,不僅單個企業承受經濟損失,還會造成行業“劣幣驅逐良幣”的嚴重后果。本案中,A公司作為銷售咖啡的知名品牌權利人,其銷售的咖啡憑借獨特包裝與裝潢在市場中樹立起鮮明標識,深受廣大消費者認可。各被告作為咖啡行業的從業者,擅自制作、銷售包裝裝潢與A公司產品相近似的產品,易使消費者在購買時產生混淆與誤認,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法院提醒,唯有創新,方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廣大企業應將創新作為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動力,自主打造具有辨識度的產品設計,以獨特的設計語言提升品牌價值,贏得消費者認可。同時,應當尊重他人知識產權,避免和其他經營主體的產品設計雷同,防止因侵權承擔法律責任,影響企業健康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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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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