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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孟遠
被告:江薇
相關案外人:
林芳,孟遠前妻
馬某,孟遠公司助理
王某,孟遠司機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孟遠訴請:
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二號房屋歸自己所有;
江薇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
事實理由:1994 年,孟遠與江薇相戀,1999 年 11 月,孟遠出資以江薇名義購買一號、二號房屋,房屋的首付款、貸款、契稅及裝修款均由孟遠一人支付。雙方共同居住至 2014 年分手,此后江薇拒絕返還房屋,甚至企圖私自出售,為維護權益,孟遠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江薇辯稱:
孟遠屬重復起訴,此前法院已駁回其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
雙方不構成法律認可的同居關系,孟遠購房時仍處于婚姻狀態,本案不屬于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孟遠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自房屋購買及取得產權證至今,孟遠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
房屋由江薇自行購買,且其具備購買能力,與孟遠無關。
(四)法院認定事實
人物關系:孟遠與林芳于1977 年結婚,2008 年離婚;1994 年孟遠與江薇建立戀愛關系,2014 年分手 。
房屋交易:1999 年 11 月,江薇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號、二號房屋,付款方式由一次性付款變更為按揭付款,2004 年貸款結清,房屋登記在江薇名下并由其居住使用。
出資爭議:孟遠稱首付款80 萬來自公司借款,50 多萬來自個人取款,均為現金支付;還貸由其將現金交予司機王某存入江薇賬戶。江薇則主張房屋由自己出資購買。
既往判決:2021 - 2023 年,法院先后駁回孟遠借名買房過戶訴求及林芳確認贈與無效訴求,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孟遠對房屋享有權利。
二、爭議焦點
孟遠與江薇之間是否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
一號、二號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及所有權歸屬如何認定?
孟遠的訴訟請求是否屬于重復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三、案件分析
(一)同居關系認定
孟遠在與江薇共同生活期間仍與林芳存在婚姻關系,根據《婚姻法》及《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其與江薇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同居關系,故孟遠以同居關系析產主張房屋所有權缺乏法律依據。
(二)房屋權屬判定
雖孟遠提供證人證言、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出資,但既往生效判決已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房屋享有權利。江薇作為房屋登記權利人,在無充分相反證據情況下,應認定其為房屋所有權人。
(三)程序與時效問題
孟遠此前以借名買房起訴要求過戶,本次以同居關系析產要求確認所有權,訴訟請求及法律依據不同,不屬于重復起訴;但孟遠自2014 年雙方分手已知權益可能受損,至起訴時已逾 9 年,且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事由,其請求權存在超過時效的風險。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判決:
駁回孟遠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法律關系界定:同居關系需符合法定條件才受法律保護,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受法律認可,相關財產權益主張可能無法得到支持。
財產權屬證據:主張財產權利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僅出資證明不足以對抗不動產登記效力,借名買房等行為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訴訟時效意識:權利人應及時行使權利,注意訴訟時效規定,避免因超過時效導致勝訴權喪失。
婚姻財產邊界: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產生的財產糾紛,可能涉及多方權益,需謹慎處理以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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