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官,沒有想到這么快工資全部拿回來了。”傅某某等四人握住法官的手開心地說道。近日,永豐縣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被告肖某當庭向原告傅某某等人支付勞務工資6285元,實現了案結事了。
原告傅某某訴稱,原告四人在被告承包的裝修工地做泥工和小工,口頭約定泥工工資每日工資270元、小工工資每日130元,原告四人自行記載務工時間。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也未進行結算。因原、被告雙方對務工時間、工資計算標準各執一詞,該案陷入僵局。
承辦法官深入分析案情后,認為雙方糾紛根源系雙方約定不明,若依法判決會增加雙方當事人訴累,且原告均為六旬老人,舉證能力較弱,遂組織雙方調解。承辦法官一方面向原告釋明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引導被告換位思考。原告傅某某提到,當時被告聘請四原告務工時間系寒冬臘月,“當時為了趕工都是自己帶飯去吃,吃的時候都是冰冷的”。最終,被告同意按原告訴稱的口頭約定計算工資6285元,并當庭履行完畢,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該案是永豐縣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通過調解方式高效化解農民工討薪糾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源:永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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